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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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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开放合作理念建设区域性商法服务机构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陈璐

“‘一带一路’倡议覆盖了诸多国家、地区,没有统一化、标准化的法律框架,若投资者对各国法律法规不熟悉,风险随之而来。”南盟工商会副主席罗希塔·席尔瓦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区域性商法服务机构与体制机制建设主题论坛上表示,未来,应建立一种中立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立法呈现融合趋势

“法律在一定层次上的趋同可以促进跨境区域间的贸易投资,更加健全、稳定的法律环境可以增强贸易投资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从而减少商事纠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李虎表示,无论各国仲裁立法环境如何,仲裁立法在国际范围内融合趋同现象明显,其中,最典型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任何一国在制定本国仲裁法时,都会参考《示范法》,这在促进国际仲裁立法的融合趋同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制定仲裁法时,也可以《示范法》为蓝本。此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也获得广泛认同,虽然《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85)(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在缔结时对很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了多种适用的可能性,在某些方面的理解与适用缺乏统一认识,但由于其成员国多达161个,即一个仲裁裁决可以在161个国家获得承认和执行,其影响力可见一斑。

“无论是国际仲裁机构还是国内仲裁机构,业务竞争不可避免,但良性的竞争必然呼吁合作。”李虎以贸仲委为例介绍说,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际仲裁员加入贸仲委,1439位仲裁员中有361位外籍仲裁员,其中178位外籍仲裁员来自32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通过扩大占比量,案件的外方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可以有更大的空间和自由,选择外籍仲裁员来参与案件审理。此外,他们还推荐中国专家走向国际,入列国际仲裁员名册,参与国际案件审理。

马来西亚法律联合会主席罗章武认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发展水平不一,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法律环境复杂,其中,东南亚、南亚多国分别沿袭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伊斯兰法系,这为顺利解决商事纠纷、开展经济合作、文化交流、基础建设带来诸多困难,我们非常期待中立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秉持开放合作理念

建设争议解决机构

“目前,有些仲裁机构由少数国家和特定的国际仲裁员主导,缺乏多样性,且费用昂贵,这与商事仲裁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特里纳亚律师事务所亚太事务部主任帕鲁什·库马尔认为,由少数国家仲裁员审理金砖国家之间的相关争议,这一模式并不合理,从国际仲裁结果来看,也不公平。

随着WTO的日渐式微,不同区域的多双边自贸协定逐渐增多,争端解决方式呈现多样化。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冯雪薇表示,西方文化强调对抗性,而亚洲文化强调融洽气氛。因此,完善“一带一路”和区域贸易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非常关键。但目前,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即投资者基于东道国与投资者所属国签署的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条约中的仲裁条款对东道国提起的仲裁,应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仍未有定论。

“无论是国内机构还是国际机构,都应秉持一种开放、合作的理念,坚持走国际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完善国际化的治理结构,推行国际化的运营和管理,提高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李虎指出,“一带一路”商事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应走国际化和本土化相结合的发展道路,注重“以和为贵”的传统解决方式,并促进仲裁、调解等争议解决工作的国际化,在提高公信力的同时,发挥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势,增强制度吸引力,最终提升国际化法律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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