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国际商事仲裁的繁与简
来源:中国贸易报
在日前举办的国际商事仲裁繁与简研讨会上,专家围绕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送达和外国法的适用与查明等细节进行了探讨。
域外当事人送达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环节。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联合负责人陈希佳指出,送达是仲裁中的重要环节,且因当事人国籍和所处司法区域不同而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形下,仲裁程序的管理者如何选择送达方式、如何判断送达结果将直接决定仲裁裁决能否顺利执行。她表示,如果送达方式的选择或送达结果的判断实质上违反了执行地法律对于正当程序的通常要求,当事人可以援引纽约公约或《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中相应的规定进行异议。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地法院可以援引公共政策、善良风俗等事由作为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依据。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表示,中国仲裁实践中大多由仲裁机构制定相应的送达规则。但无论如何规定,送达必须有其正当化的依据,即符合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例如,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留下联系方式的线索。仲裁案件管理者进行送达时应穷尽可能使送达具备正当性,并符合程序要求。
外交学院卢松表示,仲裁实践者不妨参照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相关规定,选择当事人之间进行直接送达。这将极大减轻仲裁程序的负担和风险。同时,随着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仲裁行业也可以多做一些技术性尝试,例如采取国际仲裁中通行的电子邮件群发送达方式。
外国法的适用与查明也是参与国际商事仲裁企业不可回避的话题。“国际仲裁的仲裁员群体往往具有国籍和背景多元化的特征,这意味着外国法成为因个案情况不同而变化的概念。在当事人已经确定某一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查明法律的必要性取决于仲裁庭是否能够准确、清晰的理解和运用该法律。”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巍表示,法律的查明在实务操作上也存有争议。通常来说,国际仲裁中认为当事人负有对适用法律的举证义务。同时为了确保公正性,仲裁庭也有必要进行独立查证,并及时将独立查证的方法、途径向当事人公开征询意见。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嘉认为,国际仲裁涉及法律查明时,仲裁庭务必赋予双方平等的机会进行陈述。这种陈述安排不因仲裁庭是否知悉该法律而改变。虽然当事人组织专家证人进行举证的过程可能使得法律查明变为双方对抗和进攻的手段,但这仍然是仲裁庭了解和精准适用法律必不可少的环节。
在方达律师事务所师虹看来,企业参与国际仲裁案件时不可忽视法律查明环节。如果企业想当然地依据本国经验对外国法适用问题进行任意解读,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国际仲裁中的法律查明不仅仅是简单向仲裁庭呈现法律条文,也要考虑聘请专家证人等方式为自身争取最大利益。
(穆青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