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被动为主动 化不利为有利
引导行业打赢澳硝酸铵反倾销案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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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亚对华硝酸铵反倾销调查这一案件中,我们面对着极为不利的局面:一方面,中国与澳大利亚关系一直处于低潮,澳大利亚继去年8月率先响应美国,宣布将中国华为的5G设备排除在外之后,今年在稀土问题上也坚定地追随美国。另一方面,没有一家中企单独应诉。不过,中方仍然打赢了这一反倾销案,获得了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0.3%的税率。”近日,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副巡视员李薇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详细介绍了这次化不利为有利的艰难过程。
澳大利亚硝酸铵反倾销案源于2018年6月,应澳大利亚企业CSBP Limited、Orica Australia Pty Ltd和Queensland Nitrates Pty Ltd的申请,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瑞典和泰国的硝酸铵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收到立案通知后,我们第一时间联系了中国氮肥工业协会,指导企业应诉。”李薇说。
然而,令中国贸促会始料不及的是,竟然没有一家企业提出应诉。
“由于涉及商业秘密,初裁前我们未按要求填写提交调查问卷。”一家涉案企业负责人道出放弃应诉的苦衷。可是,若丢掉澳大利亚市场,企业也就垮了。
由于受该项贸易救济调查影响,在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家企业出口额都严重下降。
随着沉默到来的,是席卷整个行业的风暴。
2018年10月,澳大利亚对中国涉案产品的硝酸铵做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裁决向中国所有企业征收39.5%的高额惩罚性反倾销税。“这对于中国整个硝酸铵行业来说影响巨大,可以说基本上丧失了澳大利亚市场。”李薇表示,企业从收到立案通知到初次裁决,4个月里的不作为直接导致高额的惩罚性税率。且按照惯例,初裁后如果企业继续选择不抗辩,那么败诉机率几乎为百分之百。
值得关注的是,澳大利亚是我国硝酸铵的重要出口国。2017年,我国向澳大利亚出口硝酸铵2.8万吨,占当年我国硝酸铵出口总量的13.8%;2018年,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量为9.57万吨,占比更是达到了38.3%。
为了保护这一重要出口市场,中国贸促会扛起了挽救行业的大旗,积极协调和组织协会和出口企业进行行业无损害抗辩。
“我们通过微信工作群及电话会议的方式,与律师事务所、氮肥协会以及企业代表商讨案件情况及抗辩应对策略。”李薇告诉记者,那段时间是手机最为繁忙的时期,铃声不断响起。由于时间紧迫,他们争分夺秒地工作。“很多初步抗辩主张与抗辩计划就是在电话会议中敲定的。”李薇说。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是该案的代理律师,他告诉记者,一方面,他们帮助企业省略单独应诉填写问卷清单的步骤,打消了企业泄露商业秘密的顾虑。另一方面,对与此相似的俄罗斯硝酸铵反倾销调查案进行了详细研究,并在审理过程中引用这些案件中的论述和征税方式作为抗辩依据。
经过仔细调研,中方发现,澳方没有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其国内行业正在遭受实质损害。相反,澳国内行业的发展良好,市场份额高达97%,利润率极高。但是由于澳国内产能过剩,产业之间互相压价导致价格略有下降。而中国出口的大部分硝酸铵由澳国内企业购买,即使澳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中国出口与澳实质损害之间也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澳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对倾销幅度的计算存在错误。
2018年12月,中国贸促会委派驻澳大利亚首席代表王冠男以及企业权益保护中心的代表高紫薇,与中方聘请的澳大利亚律师、进口商代表一起同澳大利亚调查机关会谈,提出中方的行业抗辩观点。随后,中方向澳大利亚提交了针对初裁的评论意见。
2019年2月,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公布了硝酸铵反倾销案件的终裁前事实披露,采纳了中方的部分抗辩意见,终裁披露降低了中国企业的倾销幅度,从初裁39.5%降至29.6%,是所有涉案国家中最低的。但是,澳调查机关仍然认定澳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且与倾销进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尽管中国倾销幅度有所降低且是所有涉案国家中最低的,但是此税率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仍然过高。”李薇说。
贸促会继续积极争取,重新制定抗辩计划、收集意见、游说、面对面沟通……最终,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委员会于今年6月公布了终裁结果,中国企业获得0.3%可忽略不计的微量反倾销税率,大大低于瑞典和泰国等其他对澳出口竞争国家(14%左右)的反倾销税率。
“自胜诉以来,我们陆续接到澳大利亚进口商订单,合计8000吨,预计还会有序回升。”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鲁杰称。
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部长张耀平说,澳大利亚硝酸铵案件的胜诉,为中企走出去营造了有利的国际环境。
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贸部部长孟占福表示,“案件的胜利,增强了我们的信心。未来,我们准备积极开拓其他市场。”
在中国氮肥工业协会负责人看来,澳大利亚硝酸铵反倾销案的圆满结束,不仅保住了澳大利亚这个硝酸铵出口大市场,更为我国类似的化工产品反倾销案积累了经验。
“本案是澳大利亚近几年对中国反倾销案件中裁决的最低反倾销税率。”李薇告诉记者,虽然本案通过行业无损害抗辩取得理想结果,但对于企业自身而言必须提高倾销抗辩意识,在参加行业无损害抗辩的同时,也要积极进行单独的倾销抗辩。只有多方抗辩,才能增加企业最终的获胜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