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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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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判决如何在新加坡有效执行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新加坡是亚太地区最重要的金融、服务和航运中心之一。一直以来,新加坡以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经商环境、完善的基础设施、高素质的员工及严明的法律制度吸引着众多外国投资者的目光。在国际争议解决领域,随着《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开放签署,有关中国法院判决在当地承认和执行问题再次引起关注。

据鸿鹄律师事务所新加坡办公室合伙人乔纳森介绍,一般而言,外国法院的判决只能根据执行国的国内法得到承认和执行,除非该执行国受条约规定的执行义务约束。目前在新加坡,通过《英联邦判决互惠执行法案》《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法案》《赡养令法案》和《选择法院协议法案》条约的判决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中,《选择法院协议法案》为2005年《关于法院选择协议的海牙公约》在新加坡的适用赋予效力,其批准国是欧盟、墨西哥等。中国虽然是《海牙公约》的签署国,但尚未批准该公约。这也意味着中国和新加坡之间没有双边条约相互承认和执行两国的法院判决。目前,只有中国法院的终局性金钱给付类判决才能在新加坡得到承认和执行。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新加坡,中国的判决书毫无作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最高法院于去年8月签署了一份关于承认和执行商业案件中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该《执行备忘录》规定了中国法院判决可在新加坡得到承认和执行的依据,即普通法。

《执行备忘录》规定,根据中国法律,在新加坡执行的中国法院判决必是终局且确定的。新加坡法院可要求申请执行的原告从相关中国法院获得该判决最终确定的证明,新加坡法院也可寻求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协助以获得此类证明。

“但如果相关判决直接或间接涉及任何外国刑罚、税收或公法,新加坡法院不会执行该类中国法院判决。”鸿鹄律师事务所新加坡办公室律师肖恩表示,中国法院必须拥有确定争议标的管辖权。如果债务人满足以下条件,新加坡法院一般会认为中国法院对债务人拥有管辖权。条件包括:案件起诉时,该债务人出现或居住在中国法院管辖范围内;该债务人是诉讼中的原告或反诉人;该债务人服从中国法院管辖;在程序开始前,该债务人同意就诉讼标的服从中国法院的管辖。

“对中国法院判决的执行请求只能以有限的理由在新加坡法院受到质疑。中国法院的判决在新加坡不能以所涉案件的实体问题或存在事实或法律错误为由提出质疑。相反,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包括:判决是通过欺诈获得的;该判决违反新加坡公共政策;诉讼程序是以新加坡法院认为违反自然正义原则的方式进行的。”肖恩表示,如果对中国法院判决的执行请求获得支持,则该案的债权人将获得新加坡法院执行机制的保障。

乔纳森举例说,在昆山捷安特公司诉新加坡雅柯斯公司一案中,新加坡高等法院执行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原告昆山捷安特公司因被告新加坡雅柯斯公司所供应的两台发电机组质量问题而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加坡雅柯斯公司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构成根本违约,遂判决解除合同,原告将设备返还给被告,被告返还原告货款并赔偿损失。由于被告新加坡雅柯斯公司不履行判决,原告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雅柯斯公司应向昆山捷安特公司支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的19万美元赔偿金及其他各项款项。

乔纳森还透露,新加坡司法部近日提议修订《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法案》。该《修正法案》将扩大判决的定义,并允许新加坡法院互惠登记和执行更广泛的外国判决,包括:非金钱判决、中间判决和外国下级法院的判决。《修正法案》还将对新加坡法院执行已登记的非金钱判决施加限制,即只有在新加坡法院确信这种执行是公正和便利的情况下才会予以执行。预计《修订法案》将在今年内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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