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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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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体系中面临不公正待遇?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成美律师事务所 张宁

最近一年来,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加剧,多次双边谈判的努力也未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在世界范围内,中国出口产品遭遇到比以往更加严格的贸易调查,原因何在?在国际贸易体系下,中国产品是否面临不公正的待遇?

“替代国”方法对中国外贸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替代国”方法允许进口国调查部门单方选择某第三方国家,并使用相关商品在该第三国的国内价格来替代出口国所主张的实际价格。由于反倾销调查的最终目的在于计算倾销差额,“替代国”方法赋予进口国很大的权力来掌控计算结果。此外,因为进口国可以相对自由地选择“替代国“,由此导致调查结果对出口国而言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种方法对中国对外贸易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导致中国面临大量的反倾销调查。据有关统计,截至2018年5月,美国和欧盟针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在世界范围内仅次于针对印度的案件数量(分别为141起和129起)。此外,该方法最终导致更加严苛的反倾销措施。据统计,自2004年至2007年,针对中国厂商的反倾销税额平均高出针对他国厂商的13倍。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a)(ii)条规定:“如果接受调查的生产者无法明确证明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或者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WTO进口成员可以使用不与中国国内价格或者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这个条文被普遍认为是使用“替代国”方法的授权性条款。但是,这个条款已经于2016年年底失效。那么,在此之后,各方对“替代国”方法是否可以继续用于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仍存在很大争议。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一方认为,15(a)(ii)条款失效后,WTO其他成员并不必然负有义务在反倾销调查中完全接受中国商品的国内价格。是否需要使用“替代国”同种类商品的可比价格仍然要视中国国内相关市场的具体状况而定。由于中国现今的市场状况仍然无法反映可靠的国内价格用来与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因此,美国和欧盟仍然坚持使用“替代国”方法对中国商品进行严格审查。为此,美国商务部在2018年8月发布了一份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替代国”清单,将罗马尼亚、马来西亚、俄罗斯、墨西哥、巴西、哈萨克斯坦等六国列为“替代国”。清单同时表明其并非穷尽式列举。美国此举再次明确了其立场。中国则认为,授权性条款的失效意味着“替代国”方法不得再用于针对中国商品的反倾销调查。

中国贸易大国的地位逐步增强,现在WTO处理的案件有超过1/4涉及中国企业。有学者认为,近几年逐渐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和日本)已经减少了相互之间提起“双反”案件的数量,由此演变成一种“经济发达国家对局中国”的态势。“这突显了他们的意图——想要抵制中国与日俱增的国际地位”。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未得到认可

一般认为,“替代国“方法与一国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密切关联。然而,对于如何认定一个国家已经建立起市场经济,各国判定标准不一。《关贸总协定》将“非市场经济体”定义为:“完全或者基本上完全垄断贸易并且全部国内价格均由政府确定的国家。”从这个定义出发,世界各国公认存在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体的区别,然而在如何对二者进行区分的问题上却无法达成一致。许多国家多年来逐渐发展出自己的判定标准。比如,美国在《1930年关税法》中将“非市场经济体“定义为“任何不依照成本和定价结构等市场原则运行的国家,以至于商品在本国的销售不能反映该商品的合理价值。”根据该法,美国调查机构应当综合考察一系列因素,包括:(1)本国货币的兑换自由度;(2)人工工资是否通过“自由协商”确定;(3)允许外国公司在本国投资的程度;(4)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控制程度;(5)政府对资源配置、价格、企业生产决策等因素的控制程度;(6)其它适当的因素。2017年10月,美国商务部从这些方面对中国的经济状况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中国仍然表现出非市场经济的许多特点。”日前,美国政府将中国认定为汇率操纵国,这对中国市场经济主体的判定会产生负面影响。很明显,这一认定直接关系到上述因素(1)的结论,所谓的汇率操纵将导致货币兑换自由度降低,从而在整体上强化对中国“非市场经济体”的判定结果,进一步降低对华展开贸易救济调查的法律门槛。

笔者认为,在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认定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包容和对话是寻求共赢之道的正确途径。如果像特朗普政府那样一意孤行地采取单边主义的对抗和抵制措施,中美两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都将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有学者对1990年以来外国针对中国商品的贸易救济调查数据进行过统计研究,并得出结论:(1)外国政府在其国内宏观经济形势不好时往往会加大针对中国商品的调查;(2)外国对中国进口增加或者出口减少时会加大针对中国商品的调查;(3)全球反倾销“传染”是导致对华反倾销调查增加的原因之一。WTO贸易规则的全面实施导致了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以及部分发达国家开始使用贸易救济调查,这不仅是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结果,同时也是因为各国都希望建立起自已的“双反”体系来回应其他国家针对本国商品的调查。基于这些结论,中国商品近些年来遭遇救济调查案件数量增加与中国在国际贸易中日益突出的地位直接相关,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多种外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实际上,美国企业也经常遭遇其他国家的贸易救济调查。对美企开展调查案件数量多的基本都是与美国有密切贸易关系的国家,其中,这些国家与前述频繁遭遇美国贸易救济调查的国家名单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像中国、印度、巴西、加拿大、墨西哥、欧盟、韩国等在调查和被调查名单中均位居前列。

积极有效应对贸易救济调查

如今,世界各国普遍将贸易救济调查作为保护自身贸易利益的重要工具,中国企业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积极、有效的应对:

一是熟悉进口国贸易救济调查的基本制度和程序,做到“预防投诉、积极应诉、争取胜诉。”出口量大的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工作机制应对贸易救济调查。

二是密切关注进口国相关产业的市场情况以及该国贸易救济的最新动态,采取适当的预防性措施。

三是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充分利用进口国贸易救济调查的制度和程序进行答辩,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以及“替代国”的选择作为重要目标。

四是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确保经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市场经济规则。完善财务会计资料,为应对调查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五是积极寻求中国驻外使领馆的支持和指导,或者从当地华人行业协会或商会等组织获取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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