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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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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策将实施 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来源:中国贸易报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该政策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10种做法,比如,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

“《通知》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供应商负担、保障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公平合法,并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辛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明确要求在政府采购领域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审查时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颁布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在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当定期或者适时评估其对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废止。同时,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表示,政府采购量大,金额也高,如果政府本身不能以身作则,而实行地方保护,会给地区营商环境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从规范政府采购入手,对于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标杆意义。同时,公平竞争审查也有助于消除政府采购领域的限定交易问题,可以推动全社会自由竞争的理念和文化。

除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外,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管部门的财政部门必须发挥监督职能,才能保障采购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惩治违法行为。观韬中茂北京办公室吴华认为,一方面应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财政部门要研究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相适应的快速裁决通道,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另一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穆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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