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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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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国外司法文书须因时因地选择途径

来源:中国贸易报  

向国外送达司法文书一直以来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关系程序正当合法以及影响未来判决在域外获得承认和执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我国深入实施“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我国当事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发生法律纠纷的机率大大增加,合法高效地实现送达具有重要意义。日前,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文杰就如何对马来西亚当事人送达我国民商事司法文书进行了介绍。

高文杰表示,马来西亚与我国未签署民商事协助的司法协定,也非《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不能对马来西亚当事人通过司法协定或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一般情形下,可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虽然这种方式比较稳妥,但耗时较长。开庭时间常常在送达开始的时间点后1年左右。

此外,根据马来西亚2012年修订生效的法院规则及马来西亚上诉法院在Commerzbank 诉Tow Kong Liang一案中的裁定,明确批准送达外国司法文书可采用类似于内国法院送达的方式进行。“中国的司法文书向在马来西亚的个人送达时,可通过预付挂号邮寄传票的方式或委托当地律师进行送达。相对于其他的邮寄方式,如普通邮寄、投寄证书、挂号邮寄等,使用预付挂号邮寄传票的送达方式时,要求该受送达人必须在传票上签名承认接收该传票。该传票在随后程序中提交法院作为证据,证明已有效地将传票送达。如果该被告人拒绝、没有收到该传票或没有在传票签名承认接收该传票时,可尝试通过个人送达的方式将传票送达。如果受送达人逃避送达,原告则须向法院申请替代送达。”高文杰指出,如受送达人是马来西亚的公司,也可以采用预付挂号邮寄传票的方式或委托当地律师进行送达。不同于个人送达,公司不需要签署承认接收的程序,若快递跟踪单能证明当事人签收文件,则视为送达。需要注意的是,马来西亚法律不允许以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送达。

高文杰举例说,日前发生的一个涉马来西亚纠纷案中,中国法院同时采用预付挂号邮寄传票的方式和委托当地律师进行送达两种方式。委托当地律师送达时,法院先将司法文书交给当事人,制作委托送达笔录,然后由当事人委托当地律师送达。当地律师亲自送达后,根据送达的情况,制作一份声明,将该声明加以公证认证。根据该声明的内容,法院认定已经送达成功。采用此种方式送达,效率明显提高,开庭时间设定在送达开始的时间点之后约6个月以内。

此外,在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与马来西亚独资控股公司一案中,当地法院了解到马来西亚离岸公司的法人代表长期居住在台湾,该法人代表也是真正的投资方,便根据大陆与台湾两岸的司法互助协议,向马来西亚公司的法人代表进行了送达。“企业可以借鉴相关经验,采取最便捷的方式进行文书送达。”高文杰表示。(穆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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