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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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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国际经营须知CRS

来源:中国贸易报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

在日前举办的CRS中国规则研讨会上,君合律师事务所顾问赵婷婷介绍说,CRS是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工具。目前已有百余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96个国家(地区)签署多边主管当局协议或者双边主管当局协议。

CRS是国际社会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的成果,CRS的出现对金融机构设定了新的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合规要求。对于金融机构,CRS下最为核心的合规工作是识别其所管理账户的账户持有人身份,通过识别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确定其是否属于在CRS下需要申报的对象,然后将需申报账户的相关账户信息进行申报和交换。金融机构在承接客户时,需要将原来反洗钱的合规程序和CRS相关的合规程序进行整合,以识别客户身份,满足反洗钱以及反逃避税等多方面的合规要求。

很多企业的运作模式是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出口,同时在离岸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贸易的境外收款职能,这样大量的外汇收入就直接进入到境外的公司帐户中,可享受免税的优惠。赵婷婷表示,CRS将会披露其在境外开立的金融帐户资产,一旦查询到企业经营者在境外的巨额收入,不仅面临的是个人所得税补缴的问题,其在境外设立的公司也可能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过去十年未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合计税务成本可高达40%。

此外,对境外投资中企来说,美国系统FATCA(《海外账户税收合法案》)不可不知,该法案为防止持有外国账户或离岸投资的美国公民或居民逃税而设。

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进表示,FATCA主要采用双边信息交换机制,即美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根据双边政府间协定开展信息交换。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报告美国税收居民(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特定收入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

“征税的特定收入主要包括:来源于美国的固定或可确定的年度或定期收入。涵盖面非常广泛,几乎包括除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以外所有来源于美国的收入;外国转手付款;参与合规外国金融机构任何能够追溯到可预提付款的其他付款。”王进强调,中国个人、企业在美国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或从美国取得某些特定收入(如利息、股息、某些租金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时,通常被美方要求填写美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共同制定的W—8BEN—E表格(外国个人)或W—8BEN—E表格(外国实体),声明自己的身份,否则可能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

(穆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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