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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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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税收服务促进一带一路企业国际合作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号)。这是我国第一个对境外所得税性质税款给予具体明确并纳入抵免的案例。

哈萨克斯坦作为“一带一路”的首倡之地,与我国在各个领域开展了全方位合作。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丰富,采矿业、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是走出去企业的重要投资行业。从2009年起,哈萨克斯坦除征收所得税外,还开征了超额利润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是针对签订地下使用合同的企业所得征收的税种,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但未命名为所得税。

我国对企业境外所得征税实行抵免法,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经在境外交纳相应税款的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限额抵免。而哈萨克斯坦的超额利润税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性质税款进行抵免,没有明确政策规定,实际执行中未能纳入可抵免范围。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税收委员会和部分走出去企业对此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总局所得税司、国际司和其他相关司局对界定该税种的性质进行了充分论证,评估了对税收抵免税制的风险及影响,对走出去企业的诉求给予了理解和支持。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缴纳的超额利润税,属于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应按规定纳入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范围,计算境外税收抵免。在执行时间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这项政策的出台,是在税收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减少了对企业重复征税,将有效减轻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 (刘立旺 付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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