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胞胎”企业:深度合作的合资范例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柯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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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参加“一带一路”建设日益成为重要的议题和课题。但是,目前在多数文章和研究报告中,中国企业参加“一带一路”建设主要是指中国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和开展跨国经营活动。笔者认为,这仅是中国企业参加“一带一路”建设的初级方式,是中国企业走出去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体现。虽然这种初级方式是必须的和必然的,但我们需要提醒和重视的是,中国企业不能止步于这种初级方式,而是应该主动遵照“一带一路”精神和原则来开展跨国经营活动,其中建立“双胞胎”合资企业就是重要的方式之一。甚至可以说,“双胞胎”企业是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理想主体。
“双胞胎”企业
“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双胞胎”企业是一类特殊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其特殊之处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中外投资者是两个相同的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二是中外投资者同时成立两家合资企业,分别在中国和外国投资者所在国;三是出资比例相同或对称,即中国企业在中国合资企业中所占投资比例与外国企业在外国合资企业中所占比例相同;四是两家合资企业的核心业务相同,经营范围可能会有所差异。
“双胞胎”企业的优势高于传统的合资企业。传统合资企业通常是两个投资者在某个国家建立一家企业,或在中国或在外方所在国;其主导权往往由出资比例最大的投资者掌握,该投资者难免以自身利益最大化来管控合资企业;拥有产品和技术优势的投资者希望合资企业扩大其市场份额,另一方主要希望获得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机会主义行为在所难免,同企不同心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合作更加深入,“双胞胎”合资企业具有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特征,不仅可巩固和扩大传统合资企业的优势,而且能够避免其劣势。
“双胞胎”企业是走出去和引进来的有机结合。在中国的中外合资企业是引进来方式之一,中国企业到外国建立合资企业是走出去方式之一。通常,这两者是分离的,比如某家中国企业一方面引进某发达国家的企业在中国成立合资企业,另一方面又走进某国,与该国企业建立合资企业,两个外国合作伙伴是不同的。而“双胞胎”企业由于合作伙伴是同一家企业,能够把走出去和引进来有机地结合起来。
因此,从逻辑上看,“双胞胎”企业是中国企业参加“一带一路”建设的理想主体。这是因为,“双胞胎”企业的特性与“一带一路”的精神和原则高度契合,是一种新型的合资合作企业,是企业国际合作的新模式。此外,“双胞胎”企业具有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特性,以及把走出去和引进来有机地结合起来,都有利于实现投资双方的共同发展。
中国企业国际化“第三波”
引进发达国家的产品、技术、资本和管理,是后发展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必选战略措施。其中,后发展国家企业与发达国家企业共同在后发展国家建立合资合作企业是重要的方式。这是所有后发展国家现代化的经验和规律。中国当然也不例外。
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正在进入“第三波”。第一波是引进来。自改革开放开始,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企业的成长是从引进来开始的。通过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管理方法、资金和人才,中国企业在竞争与合作中逐渐成长起来。第二波是走出去。自2001年开始,中国政府“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跨国经营,实现国际化发展。”现在中国企业走出去已形成一股潮流。第三波将是走出去与引进来的结合。“一带一路”精神和原则要求中国企业不仅要走出去,而且包括引进来。这就要求现有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模式(双方为主、在中国、外方为发达国家企业)必须“创新或升级”。主要方向有两个:一是中国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企业共同建立“双胞胎”企业;二是发达国家企业、中国企业和“一带一路”发展中国家企业共同建立三方及多方合资合作企业。
(作者系“一带一路”百人论坛专家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