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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1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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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鼓励不同企业多种形式走出去

来源:中国贸易报  

近年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合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多边区域性产业合作机制持续深化、高质量产品与服务在各国广泛应用、共建园区提升产业集聚和辐射能力等。

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对外合作研究中心主任汪礼俊对此表示,可以预见,在未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电子信息产业顶层设计、协同创新、市场开拓、服务延伸等领域还有更为广阔的合作空间。

总体来看,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电子信息产业合作还处于起步阶段,不可避免存在规模小、问题多、风险大等特征,需要在今后走出去的实践中逐步解决。另外,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由“大”转“强”尚需时日,企业国际竞争力有待加强。

汪礼俊认为,电子信息领域合作机制尚不健全,支持服务体系建设滞后。长期以来,我国对企业进行海外投资采取较为谨慎的限制措施,行政审批体制过于复杂,在投资审批、外汇管理方面有着诸多限制。外部环境和技术标准差异大,中企应对不足。电子信息企业走出去势必要面对与国内迥然不同的制度环境,但是由于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电子信息企业对国外的商业习惯、法律环境不熟悉,以及缺乏国际项目经验等原因,往往出现合作失败、企业难以落地等问题。因此,政府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应充当企业“引路人”的角色。

同时,企业核心能力待增强,尤其缺乏国际化人才。我国电子信息企业对各国市场的特征和规则的了解尚需深入,在品牌形象维护、知识产权保护、外方违约责任追究、反倾销诉讼等方面的自我保护能力不足。我国企业在对外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具有国际化视野的人才队伍匮乏,特别是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匮乏有关。

对此,汪礼俊提出建议:全面加大对电子信息企业走出去的扶持力度,鼓励不同企业以多种形式进入。总体而言,鼓励大型企业以直接投资的形式、中小企业以出口或契约的方式进入沿线国家。具体而言,对于基础类电子信息企业,以支持签订合作协议、谅解备忘录等形式鼓励有实力的科技企业独资进入;对于应用类电子信息企业,以政府争取更多海外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大型企业合资进入;对于信息服务类企业,由于此类企业中小企业居多,可为此类企业提供准确、丰富的海外非商务性风险预警信息,进一步精简走出去过程中涉及的项目审批、员工护照办理等繁冗的程序等。 (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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