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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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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来而不往非礼也”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特约评论员 荣民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4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一)对原产于美国的水果及制品等120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15%;(二)对原产于美国的猪肉及制品等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25%;(三)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

这是中国政府针对美国钢铝产品加征关税的232措施所实施的反制措施。2018年3月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公告,基于国家安全的“232调查”,决定于3月23日起,对进口钢铁加征25%的关税,对进口铝产品加征10%的关税。该决定一出引发全世界对美国违反WTO规则的单边主义贸易保护行为的指责与批评。

对于中止减让关税义务,中国商务部提供了这样的解释理由——美方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采取232措施,滥用世贸组织“安全例外”条款,实质上构成保障措施,而且其措施仅针对少数国家,严重违反了作为多边贸易体制基石的非歧视原则,严重侵犯中方利益。3月26日,中方根据《保障措施协定》在世贸组织向美方提出贸易补偿磋商请求,美方拒绝答复。鉴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可能性,3月29日,中方向世贸组织通报了中止减让清单,决定对自美进口部分产品加征关税,以平衡美方232措施对中方造成的利益损失。

那么,根据WTO规则,什么情况下一方能够中止关税减让义务?我们先来看关税减让义务。作为WTO的基本原则,各成员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谈判后形成的约束性税率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得任意撤回或修改,并不得加征其他国内税费,旨在通过不断降低进口关税水平来促进国际贸易有序发展。尽管关税减让是WTO成员的法定义务,但WTO规则也允许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情况下“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第一,有关的贸易协定允许实施中止关税减让。第二,中止关税减让遵守了正当程序;第三,中止关税减让水平与受害人蒙受的损失基本相当。

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第19条规定,一方实施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如果受措施影响一方未能通过谈判达成补偿,有权通过暂停与措施实质相当的减让进行报复。据此,我们也就能够理解,为什么“中方认为,美方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采取232措施,滥用世贸组织‘安全例外’条款,实质上构成保障措施”。这一理解为中方适用《保障措施协定》第19条采取反制措施提供了法律基础。从程序上看,“3月26日中方根据《保障措施协定》在世贸组织向美方提出贸易补偿磋商请求,美方拒绝答复”,这满足了中方实施反制措施的程序性合法条件。从实体要件看,“鉴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可能,3月29日中方向世贸组织通报了中止减让清单,决定对自美进口部分产品加征关税,以平衡美方232措施对中方造成的利益损失”。中方加征的关税水平和所涉及货物的进口总值与美方232措施实施对中方造成的损失水平基本相当,从而满足中方实施反制措施的实体性合法条件。

“来而不往非礼也”。从国际条约原则的角度来解读这句中国古话就是“对等原则”。随着国际条约深入全球外交、经济、贸易等各领域,“对等原则”作为一方针对另一方采取歧视性措施情况下,据以实施反制乃至报复性措施的一项原则被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所接纳与承认。作为WTO的成员,中国决定对美部分进口商品实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是我国运用WTO规则,维护我国利益而采取的正当举措。既符合WTO规则的要求,也是具体实施我国《对外贸易法》相关规定的体现。

“合则两利,斗则两败”。这场由美国政府挑起的意在“围追堵截”中国的贸易冲突不是始于“232措施”,后续美方挥动“301调查”大棒施压中国是大概率事件。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绝不会畏惧美方动辄使用的“贸易”惩罚手段,一定会“奉陪到底”!毕竟,WTO规则对于任何一个成员都既能是“牙齿”,又能是“盾牌”。任何“损人利己”的美梦、所有单边主义的妄想都不过黄粱一枕。所以,美方应尽快撤销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措施,使中美双方间有关产品的贸易回归到正常轨道。唯此,才能避免后续行动对中美合作大局造成更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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