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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5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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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版权交易要确认真实归属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记者 钱颜

Netflix买下《白夜追凶》版权、美国儿童频道买下国产动画独播权、“熊本熊”开始收取版权使用费……近年来,IP(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大火,可预见的巨大经济收益背后,版权保护也成为人们愈加关注的话题。在“走出去”的大环境下,众多中国企业都在积极发展海外市场,也将版权保护带入更为复杂的海外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中。

“在企业对外投资合作中,版权是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尤其对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软件设计、动漫游戏与互联网数字技术等新业态来说,如果不给予足够重视,版权风险会给企业海外发展埋下重大隐患,甚至可能给企业带来致命打击。”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中国贸促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也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我国企业从国内走向海外,越来越多的文化创新成果以各种作品呈现出来,而版权保护是文化创新最为重要的法律保障。

据了解,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伯尔尼公约》采用自动保护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相互承认版权的自动取得和平等保护,作者在成员国享受和行使版权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因此,包括中国、美国、韩国、日本和欧盟诸多国家在内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均采用版权登记自愿原则,并不强制要求版权登记作为取得版权的依据。

“非强制版权登记制度一方面大大简化了权利人获得版权的程序,另一方面却加大了企业确认版权真实归属的难度。”该工作人员介绍,企业在海外进行版权交易时,从源头审查对方版权的权利链条是最基本的一个步骤,尤其是交易作品本身就是基于他人授权创作完成的,例如,根据小说/漫画改编而成的影视剧/游戏等作品,要详细审查原始作者(小说/漫画作者)对交易作品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地域范围、关于交易作品使用及再授权的限制等内容,避免因原始授权的瑕疵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出现侵权行为。如果因为未能查清原始授权的瑕疵,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原始权利人追责,从司法机关获得临时禁令,被立即禁止交易作品的使用,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且难以弥补的损失。

中国企业在海外版权交易过程中,往往会面临交易对方提供的原始授权文件是外文的情况。“中国企业务必确保准确理解外文的含义,必要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准确的、经过当地公证机关认可的翻译件,并要求对方提供复印件作为本交易合同的附件。”顶呱呱版权登记代理平台负责人表示,如果对方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提供正式的授权文件,那么应当要求对方提供一份原始权利人签署的声明,就涉及本交易的内容予以单方确认。

在海外投资过程中,中国企业利用自有版权进行运营或交易时,完善自身的版权权属链条至关重要。“虽然近两年很多企业版权保护意识有所增强,但仍然处于薄弱阶段。尤其是多年前创作的作品,一些原始的版权权属证明可能早已遗失,甚至可能从未收集过,这使企业遇到侵权时很难证明自身的权属问题。此外,在创作过程中引用他人作品时,可能并未获得授权,且如今也难以找寻原始权利人,如在创作影视剧、综艺节目、游戏等作品时使用的图片、音乐、文字作品等。”上述工作人员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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