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试验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窗口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本报特约评论员 荣民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四年以来,经过国务院三轮批复,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目前已经形成“1+3+7”的“雁阵”格局。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在改革进入攻坚期、开放进入新阶段、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尤其是在外部整体环境不利于贸易投资自由化发展的情况下,大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成为自主扩大开放、探索制度创新、服务国家战略、打造改革开放新模式的重要路径。
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核心是通过开放倒逼改革,通过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实现我国经济从依靠要素红利向依靠制度红利的转变,借助自贸试验区产生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带动全面改革走向深入。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推出了34项试点经验;2015年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投资、贸易、事中事后监管方面选取了8项制度创新性强、市场主体反映好的做法,包括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监管新模式、政府智能化监管服务等,并作为“最佳实践案例”印发,供各地借鉴。
四年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在推进国际贸易管理和体制转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化对外贸易管理改革提供了新思路。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贸易监管制度创新成效明显。口岸管理部门加快实施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不断优化“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监管模式,积极试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等。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率先上线,各自贸试验区通关效率平均提高约40%。
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持续深化。自贸试验区深入试点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持续拓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行企业设立“一口受理”及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自贸试验区有关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经验具备了复制推广的条件后,国务院提请2016年10月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修改了外资三法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将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管理方式调整为备案管理。自贸试验区经验上升为国家立法后,彻底改变了自改革开放以来运行了30多年的外商投资“逐案审批”的管理模式,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贯彻了“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治理念,为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创造更加公平、稳定、透明的法律环境。
四年来的实践证明,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已经成为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窗口。
从一开始启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始终将“更加注重法治引领”作为指导原则,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的“法治先行”要求,在整个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不断探索中总结提炼成型的经验,不断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提升为制度建设的内容,落实了确保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总体要求。自贸试验区为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完善提供了宝贵经验,实现了中国外商投资立法在制度设计上的“完美转身”。
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核心任务是制度创新”的总要求,四年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完善法制领域方面形成了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聚焦商事制度、贸易监管制度、金融开放创新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率先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加快形成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活水”与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