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公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调查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贸易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对在相关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识别为非居民个人或企业的,金融机构应当收集并记录报送所需信息,开展尽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存量账户,金融机构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受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目前已有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向G20承诺也将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旨在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这既是我国积极推动标准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履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对社会公众影响较小,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根据规定,如果一家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大部分收入是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经营活动收入,则该机构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例如设立在某避税地、仅持有子公司股权的中间控股公司。由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容易被当作跨境逃避税的工具,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出这些机构及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控制人是非居民,金融机构则需要收集并报送控制人相关信息。
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在开立金融账户时,需要详细填写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包括姓名(名称)、现居地址、税收居民国(地区)、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出生地、出生日期等信息,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上述信息报送到相关部门后,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议将信息交换给账户持有人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
对于信息交换会增加纳税人税负的担忧,相关负责人表示,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在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之外增添额外负担。交换的信息是来源于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于各国开展风险评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税。对被评估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依法诚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无需担心因信息交换而增加税收负担。 (本报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