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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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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法律指南

境内资金如何投向境外(下)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王清华 施珵

(上接3月30日第6版)

2016年12月6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四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提到:我国对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原则是明确的,我们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方针没有变,坚持对外投资“企业主体、市场原则、国际惯例、政府引导”的原则没有变,推进对外投资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方向也没有变。我们支持国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活动,参与“一带一路”共同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深化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互利合作。同时,监管部门也密切关注近期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建议有关企业审慎决策。对外投资管理机制是我国开放型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将把完善中长期制度建设和短期相机调控结合起来,在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的同时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完善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保持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监管部门密切关注以下几类投资:(1)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一些非理性对外投资;(2)大额非主业投资;(3)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4)“母小子大”;(5)“快设快出”。

2016年12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表示:继续支持有能力和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对外投资业务,对于真实合理的对外投资资金汇出需求予以保障,但目前主要需要做好投资项目的真实和合规性审查,坚持对外直接投资购付汇的实需原则;同时保持打击虚假的对外投资行为力度。

境外投资行为异常情况分为四类:(1)成立时间短,且在无任何实体经营情况下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企业(即“快设快出”);(2)部分企业境外投资规模远大于境内母公司注册资本,企业财务报表反应的经营状况难以支撑其境外投资的规模(即“母小子大”);(3)个别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不存在任何相关性;(4)个别企业投资人民币来源异常,涉嫌为个人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和地下钱庄非法经营。

三、对“一带一路”背景下对外投资的影响

从上述外汇政策收紧情况看,在企业境外投资金额达到一定额度的情况下,银行可能需要先向外管局等有关机关上报,待审核同意后才得以允许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投资的外汇业务,从实质上来看,这改变了《简化通知》的相关规定——在达到一定额度情况下,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成为事前监管。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政策收紧,但是根据2016年12月6日四部委答记者问以及2016年12月6日外汇局最新发布的《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就当去对外投资形式下中国相关部门将价钱个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我国对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原则是明确的,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方针没有变,国家依然鼓励支持参与“一带一路”共同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促进国内经济转型升级。只要境内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真实且合规,则依然是被鼓励的,但是限制境内企业的非理性境外投资以及存在风险隐患的境外投资。

综上,真实且合法合规的对外投资项目是不会被禁止的,但鉴于监管部门会加大对项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预计资金汇出时间可能会延迟。

四、对“一带一路”背景下对外投资的建议

鉴于监管部门明确表示会密切关注或存在异常的几种特定类型的对外投资,因此,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应当审慎决策、尽量避免或牵涉到相关类型的投资业务中:

(1)建议采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替代境内合伙企业作为境外直接投资主体;(2)如情况允许,建议采用境外已有子公司作为境外直接投资主体;(3)建议避免母小子大和快设快出的情形;(4)建议用有实体运营及资产规模的境内公司作为境外直接投资主体;(5)审慎选择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6)建议合理安排资金出境的路径、步骤及时间,在交易文件中对是否获批以及反向分手费的比例和额度进行妥善的约定,控制交易风险。

(作者单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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