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恩来邓小平促成贸促会开展涉外仲裁工作
来源:中国贸易报
■苏旭辉
新中国成立后,对外贸易很快就取得较大发展,但如何解决国际贸易往来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成了一大难题,因为当时中国还没有仲裁机构,对外谈判合同条款时十分被动。
中国贸促会的成立当年就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了一份《关于办理对外贸易仲裁的意见》。这一意见受到高度重视,时任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副主任曾山专门召集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并决定责成中国贸促会筹办开展对外贸易仲裁工作。
1954年1月13日,时任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约集有关部门负责人讨论设立中国仲裁机构。5月6日,邓小平副总理主持召开政务院第215次政务会议,讨论设置涉外仲裁机构的问题,会议作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
中国涉外仲裁委员会是在周恩来和邓小平亲自指导下创建的。
在仲裁制度制定过程中,中国银行建议,中国涉外仲裁制度应当采取国际上通行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根据,应订立于书面的合同或协议中。仲裁机构必须根据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来受理案件。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志让提出,仲裁裁决应当是终局的,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关提出变更要求。
为制定仲裁制度,积累处理外贸纠纷经验,中国贸促会仲裁部还经常到国内各外贸公司作调查研究,了解贸易合同执行过程中纠纷发生的情况,分析双方的责任和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有时还以中国贸促会的名义,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过积极而慎重的准备工作,中国贸促会根据政务院决定,制定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并选聘21位委员组成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并由这些委员兼任仲裁员。
1956年4月2日,时任中国贸促会副主席冀朝鼎主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推选冀朝鼎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自此,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正式成立,开始受理外贸仲裁案件。
自中国贸促会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之后,中国涉外仲裁工作逐渐受到各方面的重视。1957年2月,交通部港航监督局及法律室负责人建议中国贸促会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其原因是,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来华外国船只日渐增加,外轮在中国沿海发生海险由中方进行救助时,由于中国没有海事仲裁机构,双方签订救助契约就有困难,有时甚至不能救助,致使在中国领海内发生的海险还要由外国或香港船只来救助,这是不合适的。
另外,过去处理海事纠纷,交通部规定由海事处理委员会负责。但海事处理委员会是属港务局领导的政府机构,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事纠纷案件,不宜由政府机构出面处理。
1958年11月21日,周恩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第8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规定了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任务、仲裁案件审理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等重要事项。
中国贸促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在1959年1月22日举行了成立会议,会上推选中国贸促会委员、运输专家孙大光为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席,第一届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委员共有25人。
(本文根据《贸促春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