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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2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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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明确声音商标审查标准

▼标准出台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记者姜业宏)日前,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获悉,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予以公告。此次修订增加了声音商标审查标准、审查意见书的运用标准等内容。新《标准》由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共同修订,包括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等10个部分,其中第6部分为声音商标的审查。

    对于声音商标的形式审查,新《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申请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简谱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非音乐性质声音商标应当用文字加以描述。

    对于声音商标的实质性审查,新《标准》制定了禁用条款审查,显著特征审查和相同、近似审查3个程序。

    首先,明确声音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禁用条款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与国歌、军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

    其次,新《标准》进一步明确,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缺乏显著特征。审查过程中,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

    最后,新《标准》还规定了如何审查两个声音商标是否构成相同、近似:如果两声音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声音商标中语音对应的文字或其他要素与可视性商标中含有的文字或其他要素读音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也判为相同或近似商标。例如,“yahoo”声音商标与“yahoo”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据了解,在我国,声音正式纳入商标可注册范围可追溯到2013年。2013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声音可以在我国注册为商标。而我国首例获准注册的声音商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为序曲加文字朗读的形式,于2016年2月13日初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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