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与监督:仲裁事业的坚强后盾
来源:中国贸易报
“司法是仲裁事业的支持者和促进者。司法对仲裁进行支持和监督,不仅是维护仲裁公正的坚实基础,而且是仲裁公信力和仲裁业健康发展的促进与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荣这样强调司法与仲裁的紧密关系。
法制建设日趋完善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始于上世纪50年代,经过60年的发展,中国现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的中心之一。
“贸仲每年处理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去年接近500件,可与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等世界著名的国际性仲裁机构比肩。”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指出,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历程来看,仲裁国际化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首先,仲裁立法紧跟国际仲裁发展趋势。”王利明说,1994年《仲裁法》就专章规定了涉外仲裁。目前为止,内地共有仲裁委员会244家,根据当事人协议可以受理各类国际商事仲裁案件。
其次,国际商事仲裁范围不断拓宽。王利明说,目前,不少仲裁机构都制定了仲裁规则,不断与国际接轨,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大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做法的同时,推出了独具特色的仲裁案件类型。
“国际商事仲裁监督也日益放松”。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张伟介绍,近年来,司法予以撤消和不予承认执行的裁决仅占千分之一左右。
“最高法院还将继续完善这项司法审查制度。”贺荣说。
司法环境更加便利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实施了四项支持和鼓励仲裁发展的司法解释及重要的司法文件。
去年6月,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与已经实施多年的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两个安排相得益彰,进一步完善了区级仲裁裁决认可机制。
去年7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要求依法加强涉沿线国家当事人的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工作,促进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贺荣介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新的仲裁法司法解释,以更有效地规范和完善涉外及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积极探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公开化、诉讼化模式,促进仲裁司法审查更加公开、公正、高效。
“我们还将立足现实,面向未来,深入研究国际仲裁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贺荣说,如仲裁裁决国籍、境外仲裁临时措施的执行、欧盟常设投资仲裁改革等。“我们也将及时制定相应的司法政策,从规则层面引导仲裁机构的改革,为国际商事仲裁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