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推进外企备案管理改革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凡
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今后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凡不涉及2015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限制类和鼓励类中有股权、高管要求的规定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设立及变更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且备案不作为办理工商、外汇登记等手续的前置条件。
李克强指出,采取这一改革措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将减少95%以上。有关部门要提升效能,有针对性地加强投资促进和服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鼓励诚信守法。
10月8日晚间,商务部即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即日起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这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台胞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部分正式落地。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表示,商务部在征求各相关部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本《办法》,作为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的重要配套措施。《办法》全面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协同监管的要求,就适用范围、备案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规范,同时规定港澳台投资者投资备案事项参照本办法办理。
“我们可以这么理解,在负面清单之内的继续实行审批制,在负面清单之外的则进行备案制。”商务部研究院外资部主任、商务部贸易与投资专家组成员马宇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说。
马宇表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的意义首先是与国际接轨,其次是进一步开放市场。“审批制会影响外商投资的效率。有些不在管制范围内的外企甚至是鼓励进来的外企也需要审批的话,一是时间较长,二是增加了不确定性,会挫伤外商投资积极性。改为备案制,外商对判断中国市场或确定投资进展会更方便。”他说。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而《办法》规定,备案机构对属于在备案范围的外企,在3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备案。所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是对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体现了“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精神,必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我国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当然,这只是对外开放、深化改革的一步。马宇认为,后续还将制订统一的外资相关法律,将确定涉及外商企业投资的基本管理原则、方式等,现在只是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其他的还没有改变。
“因为目前继续沿用的是2015年的负面清单,对外资的准入限制还是比较严格,没有完全体现出习近平主席在2015年底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上提出的大幅度减少外资准入限制的要求。”马宇认为,以后需要继续调整负面清单,在扩大开放程度的道路上做出更多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