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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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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对赌”遇上“仲裁”

来源:中国贸易报  

    2016中国仲裁周浙江专场期间,以贸仲委受理“对赌协议”案为背景的模拟仲裁庭吸引了百余位专家、仲裁员、企业法务、律师参与。

    申请人:上海光辉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天成投资中心天津广元投资中心

    2014年2月,申请人作为增资投资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并约定“公司承诺2014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3.5亿元,如果公司2014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低于3.5亿元,公司愿意以实际的税后净利润为基础,按‘投资估值’中约定的投资市盈率16倍进行计算,给予投资人现金补偿;若公司2014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高于3.5亿元,申请人也应当按照约定标准对公司进行补偿;若公司2014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与3.5亿元的差异在上下10%以内,双方均不做出业绩补偿。”

    但被申请人2014年度的净利润远低于其承诺的业绩目标,申请人在多次与被申请人联系协商但被置之不理后,依据上述《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对赌条款”的效力不能“一刀切”,案涉“对赌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投资估值调整安排,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照约定支付补偿款,不构成滥用股东地位,未侵犯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不损害公司利益。

    被申请人:江西辉腾股份有限公司

    张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本案为增资纠纷,应适用《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申请人要求公司补偿,实质是股东从公司收回投资的资本金,将导致公司资本无法维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此外,IPO企业向证监会报送材料之前,在实践中必须先行清理影响股权清晰、可能涉及重大偿债风险的“对赌协议”。由于申请人违反配合义务及其承诺,导致公司一直不能满足上市条件和被申请人损失,申请人无权提起本案仲裁,并应赔偿被申请人损失。

    首席仲裁员:浙江大学国际经济法教授翁国民双方选定的仲裁员: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合伙人马赛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赵永清

    案涉“对赌条款”是双方意思自治、共同协商的估值调整安排,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补偿款出自公司利润而非公司资本金,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资信能力,不损害公司利益。

    点评:贸仲委浙江分会秘书长曲竹君

    一般情况下,“友好协商”并不影响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当事人可尽早处理前置程序以避免仲裁程序拖延。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唐国华

    仲裁与商贸活动紧密联系,较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此次模拟仲裁庭对“对赌条款”的裁判也具有前瞻性,将支付补偿款作为违约责任而非履行合同义务,更有利于平衡投资方和融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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