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仲裁员制度渐受期待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9月7日,紧急仲裁员、禁令与止诉禁令讲座在京举办。亚太地区仲裁组织主席杨良宜在会上作了题为《紧急仲裁员、禁令与止诉禁令》的演讲。
杨良宜介绍说,紧急仲裁员程序作为一种“紧急临时救济”制度,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必等待仲裁庭组庭,而获得紧急救济。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申请人往往急需仲裁机构作为中间人给以补救或保护措施,来不及等仲裁庭“按部就班”地组庭。而相比传统仲裁规则,紧急仲裁程序从仲裁机构指定紧急仲裁员,到紧急仲裁员作出决定,更重视时间上的紧急性:比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指定紧急仲裁员的时间为2天,紧急仲裁员做出决定的时间为15日。
一般而言,紧急仲裁员的决定以禁令或强制令居多,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同时,对于紧急仲裁员做出的临时措施,仲裁庭组成后有权修改、终止。
当今,商业纠纷高发,紧急仲裁员制度能更快捷、有序地帮助当事人。2013年,为了在仲裁程序启动前更好地实现财产保全和防止财产转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增紧急仲裁员程序。同时,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澳大利亚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等多家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相继引入了紧急仲裁员程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2015修订的《仲裁规则》中也增加了紧急仲裁员程序相关规定。但因未获相关法律认可,紧急临时救济措施的裁决和执行目前在中国仍受到限制。
“不过,目前,贸仲委已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而香港法律规定了紧急仲裁员制度。这意味着,贸仲委依据新规则中紧急仲裁员程序做出的决定在香港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是贸仲委作为国际化仲裁机构为适应全球化经济的高速发展而迈出的重要一步。与此同时,也将推动中国对紧急仲裁员制度的进一步实践。”杨良宜表示。
(张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