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应以保护商誉为目的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姜业宏
“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来自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只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记才可以称之为商标。”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在日前召开的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讨会上说。
高注册量不等于商标大国
国家工商总局于本月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累计商标申请量2014.3万件,累计商标注册量1325.7万件,有效注册商标1122.3万件,首次实现了“商标累计申请量、商标累计注册量、有效商标注册量”三个超千万。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在会上发言指出,近年来,全国商标申请量每年都超过200万件,2015年超过280万件,预计今年可能超过300万件。可以看出,商标注册量与有效注册商标之间,存在200万件的差值。该负责人说,部分无效商标可能是企业存续时间短造成的,但同时也不排除有些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和保护品牌而注册的。
“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所有人就商标所代表的商誉而享有的权利。”李明德说,市场竞争中,商标所有人为了出售更多的商品或者提供更多的服务,通常会通过技术革新、广告宣传、售后服务等手段,提高商标的知名度。消费者认牌购货,信赖某个商标,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誉”。可以说,“无商业,无标识”。
一个已经在市场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商誉的商标,不会因为是否注册而增加或者减少商誉。同样,一个从来没有在市场上使用过的标记,也不会因为行政机关的注册而忽然间产生商誉或者财产权。“从这个意义上说,不能将商标注册视为获得了财产权,商标财产权应该与商誉密不可分。尽管中国已经成为商标注册量大国,但不能等同于商标大国。”李明德认为,买卖注册证书、批文的行为并非真正的商标转让,需要警惕,无主商标、闲置商标的大量存在,有时甚至会干扰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企业呼吁加强代理机构管理
“规模性抢注是当前很多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人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副主席于帮清说,“知名企业近似商标最易被抢注”。
“抢注商标往往数量很大,且会耗费大量社会资源。”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首席商标顾问王仁海表示,为了规制恶意抢注现象,《商标法》及《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第十四条规定,商标代理人有第十二条所述行为的,应“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规定对于恶意抢注现象态度鲜明,但仍存在证明程序不明确,对故意行为处罚过轻、缺乏威慑力的潜在问题。”王仁海说,建议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明确处罚程序和证据规则,并增设允许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通过经济手段阻止恶意申请。
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部长刘超指出,规范代理机构行为,除了法律、经济手段,还应发挥示范机构的作用,树立标杆机构,不仅能促使行业有序发展,还能在全国知识产权布局中发挥引领作用。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国内企业的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问题也愈加突出,需要我们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刘超强调。
我国企业数量众多,尤其是中小企业增速迅猛。中国贸促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副主任谭剑指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调研发现,国内中小企业更容易遭遇侵权,良好的知识产权布局将在企业未来发展中成为重要的法律保障。“下一步,我们将加大针对国内企业的调研、培训力度,唤醒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帮助企业获得更长远的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副所长陈健认为,根据现有《商标法》,商标注册5年后成为不可撤销的注册商标,在这一前提下,期待商标权人发现被侵权后再去维权,不如加大政府主动干预的力度。同时,企业应在商标法框架内通过注册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做好战略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