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审查八年仅有两次否决并购
来源:中国贸易报
■屈丽丽
《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八年之后,滴滴和优步中国的交易再次引起了人们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特别关注。
到底哪些合并交易需要提交审查,哪些可以不用提交,提交审查对交易进程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如果不提交审查又会有哪些后果,这些问题往往是所有并购交易操盘者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在前不久召开的强国知识产权论坛上,原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尚明公开表示:“现在有很多企业公然不申报就完成了并购。我们曾经做出很多努力,但是效果没有完全达到,希望在这里向大家呼吁一下,当企业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条件的时候,一定要去申报,否则就是一个违法者。”
八年只毙了两个案子
“在我们中国,说起违法这件事,很多人并不以为然,以闯红灯为例,不知道遵守规则是保护自己人身安全。《反垄断法》也是一样,它对企业不是硬性的限制,其实是保护企业权利的,是为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法律依据。”尚明指出。
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数据,经营者集中审查申报以后,97%都会得到批准。“即便没有获批的3%,也不是一棍子打死。从2008年商务部反垄断局成立以来,八年的执法实践只毙了两个案子,其中一个是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此外还有20多个案子出现了损害竞争的问题,附加了限制性条件,企业最终也完成了并购。”尚明表示。
虽然绝大多数进行集中审查的案件都得以通过,但是应该申请却迟迟没有申请的企业还是会遭受立案调查,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整个并购的进程。
7月27日,美年大健康就遭到了商务部的反垄断调查。其背景是今年3月1日,美年大健康宣布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相应股权,最终取得慈铭体检100%的股份,这直接威胁到了竞争者,爱康国宾举报称本次收购行为严重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打破了目前中国民营体检市场的竞争格局。
有专家指出,各国的反垄断立法都存在一个行业数据积累的过程。从商务部等主管部门角度来说,呼吁大家及时申请审查,其目的并不在于阻止企业的合并或影响企业的商业进程,更重要的是对行业摸底,唯有对各行业数据建立清晰的数据模型,才能最终对公平市场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反垄断专家、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谈亚军表示:“相关市场的统计一直以来就是反垄断调查的难题,在国外有专门的第三方机构从事这一业务,国内则更多的处于起步和积累阶段。”
公平竞争审查政策的延伸
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调查还直接关系到公平竞争审查政策的延伸,如果说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是事前约束机制的话,那么,《反垄断法》对竞争政策的实施就是事后约束机制。
2015年,国务院发布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定位,2016年6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出。对此,反垄断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表示:“建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意味着,我们经济政策的目标要花时间转型,经济政策运行机制要发生变化;意味着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竞争政策与投资政策、与财政政策、贸易政策、就业政策、消费政策等之间的关系要发生变化,资源配置的方式也要发生变化。”
值得注意的是,具有竞争法最高法律权威的《反垄断法》对这些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尚明指出:“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大宪章,地位非常高,非常有权威性。在《反垄断法》立法的时候,反垄断立法者力推《反垄断法》是最高的法律权威,涉及到竞争事物的时候,别的都要服从于它,但最后没有做到,包括如何处理知识产权和反垄断的关系,也包括如何处理和产业部门之间的关系,都没有交代,只能留给实践去解决。”
显然,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为反垄断监管与产业部门之间的衔接,区别于工商总局负责的滥用市场权利、国家发改委所负责价格反垄断,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更有助于对行业数据的摸底,进而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同提供支持。
由此,尚明说,从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的角度来看,主动申请审查更是对企业权利的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