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轮触礁搁浅共同海损案
来源:中国贸易报
案情简介
“T”轮于某年9月1日从罗马尼亚康斯坦萨装载尿素3656.60吨,硝铵8046.6吨,驶往中国上海。
在航行途中,于9月2日23:45时在迈康诺斯岛东南的斯特普迪亚岛附近触礁搁浅,船舶开始向右舷倾斜,检查后发现第四、第五右柜充满海水。
9月3日3:30时船舶在倾斜13度的情况下驶往锡罗斯港避难。
但是,到9月3日10:30时,船舶倾斜度增大,主机也发生故障,不得不请“P”轮协助。12:00时,另一艘拖轮前来协助。
由于“T”轮继续向右舷倾斜达17度,船长考虑到船舶有倾覆的危险,而且了解到当时锡罗斯港无泊位,因此决定将该轮在盖达罗斯岛沙滩上有意搁浅。
船舶搁浅后,测深结果,2、3、4、5、6号双层底水柜和第二、三货舱充满海水。
9月4日,潜水检查发现船右舷裂缝长达72米。
9月5日15:00时,救助方派人抽第二、三舱内海水。
9月7日14:00时,潜水员开始临时堵塞裂缝。
9月8日14:00时,开始轻载货物入驳船,22:00时“T”轮起浮,倾斜约11度,抽水工作继续进行。
9月12日6:20时,经在4、5水柜灌水压舱和把右舷油柜的燃油转到左柜,船舶倾斜度减少到2度。当天20:00时卸货停止,共卸货1250.0吨。
9月13日18:30时引水员登船,在三艘拖轮的协助下,船舶被拖往锡罗斯港,19:10时进入船坞。
9月20日15:00时第三舱水泥箱制成,救助任务完成。
根据船、货双方的协议,“T”轮所载货物由代替船“C”轮转运,转运货物的额外运费也进行了约定。但因代替船吨位较小,留下1250.0吨受损货物无法载运,而又无从锡罗斯港直接驶往中国的船舶,后由“I.M”轮运往罗马尼亚康斯坦萨换装其他船舶运回上海。
“T”轮于同年12月13日卸货完毕,然后在锡罗斯和留西斯入坞修理。
“C”轮于下一年4月初在上海卸货完毕。
应船东要求,理算师审阅了有关证件和费用单据等文件后,认为“T”轮在这次航程中触礁后采取的救助措施和弯航避难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引起的合理额外费用和损失,以及转运货物的额外费用(作为代替费用),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由各有关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按比例分摊。
案情解析
在上面的基本情况介绍当中,没有提及针对主机故障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和费用,所以理算师仅对“T”轮触礁事故导致的共同海损进行了理算,下面的分析限于触礁事故进行探讨:
1.“T”轮在触礁发生之后,发现由于船体破损、船舱进水,导致船舶倾斜严重,这样状况已经致船舶和所载货物处于危险状态,如不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势必导致船舶货物所处的危险程度加剧。鉴于当时的实际情况,虽有其他船舶和拖轮在旁协助,却无法保证船舶避免倾覆沉没的危险,船长决定有意搁浅的做法是合理选项之一。
2.共同海损检验人应该对船舶损坏的程度、原因、修理建议以及合理的费用和时间等进行认定和评估。理算师在理算过程中,以检验人的报告为依据,根据规则,计算合理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这一点说明,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委请船舶共同海损检验人是不可忽视的一件重要工作。
3.本案中还有一个环节,就是为了起浮船舶,在进行脱浅作业的过程中,卸下一部分水损货物至驳船。根据船舶受损情况,“T”轮需要卸下所余货物后入坞修理,后来,除了水损货物外,船货双方安排“C”轮将完好货物转运至“T”轮原目的港上海,在锡罗斯港安排转运,先卸后装的过程中,货物很有可能遭受到损失。这种情况下,也应该委请货物方面的共同海损检验人对货物进行勘察和检验,确定货物在卸装过程中是否受到损失。如果有,需说明损失的原因和数量,为理算人计算货物损失、分摊价值,乃至共同海损牺牲提供依据。
4.在一些共同海损案件中,有时候会出现安排转运货物的情况。实践中,船、货双方通常会考虑是否在船舶进行修理期间,安排其他船舶,代替原船将已卸下的货物转运至其目的地,继而就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也就是通常说转运费用。本案例中就有属于这种情况的转运运费。
5.由于事故发生后,船舶进入避难港进行检验和修理,并且实际上还对所有货物进行了转运。面对已经产生的共同海损费用,甚至船舶所遭受的共同海损牺牲,本案当中的共同海损费用垫款人,也就是“T”轮的船东,的的确确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受限于当时的条件,船东并没有安排共同海损费用保险也是普遍现象。如果事发在现在,这样的保险安排是不应该被忽视的,可以参考理算人给出的建议在船舶恢复航程之前得到落实。
(来源: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