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香村”商标之争硝烟再起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季春红
在旅游人群密集的北京王府井步行街、南锣鼓巷、火车站等区域,苏州稻香村(下称苏稻)正在以围攻之势,加大门店的布点。与此同时,苏州稻香村还在商标使用和宣传上,采用了扇形稻香村标识和“稻香村北京特产”的字样,模糊消费者对南北稻香村品牌区隔的辨识。
日前,北京稻香村(下称北稻)召开紧急媒体沟通会,就消费者混淆商标错买产品一事,强烈谴责苏稻使用近似商标侵害北稻权益。
苏稻当日即发布官方声明,回应称北稻是“鸠占鹊巢”。
北稻的困惑
“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我们被动地卷入了一场令人尴尬又难于求解的境况。”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池向东说。
2015年9月,北稻就苏州稻香村商标侵权行为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丰台区、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针对北京稻香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案仍在审理中。
事实上,北稻与苏稻关于稻香村商标之争已有10年。目前,涉及稻香村的企业,有苏稻、北稻和保定稻香村三家。其中,苏稻和北稻均有百年历史。
据池向东介绍,北稻为了区隔其他品牌,1996年在第30类的“年糕、元宵”等商品上注册“稻香村”商标,并于1997年5月获准注册;2014年,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近年来,北稻在产品包装和终端店门头设计中,特别增加了“三禾”商标和“北京”字样。
令北稻意外的是,苏稻开始在北京设立食品加工厂,申请注册以近似北稻的扇形商标。此外,苏稻还以“京八件”“稻香村北京特产”等产品字样开设网上旗舰店。
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明星楠介绍说,针对近似的扇形商标,北稻早在2009年就以商标近似问题向商标局、商评委提出商标争议并进入法律程序。2013年商标评委会作出苏稻不予注册的裁定;2014年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做出不予注册争议商标的判决和裁定。
与此同时,北稻以经销门店内的带有“扇形稻香村”标识的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工商部门经审查,已经向相关经销门店下发了《责令停止销售通知书》。
苏稻认为北稻出尔反尔
当本报记者致电苏稻北京办事处时,电话却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
根据苏稻发布的官方声明,苏稻是稻香村品牌的真正源头,是糕点食品类“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持有者。
声明称,现持有的“稻香村”商标,早在1983年即被国家商标局批准注册,并于2013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2003年3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2008年1月22日至12月30日,苏稻曾两次被授权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双方签订许可合同并于商标局备案,声明共同维护稻香村品牌。
声明还称,近年来,随着双方市场竞争激烈的加剧,北京稻香村除在糕点类持有三禾注册商标外,又于2008年被授权期间,在明显侵犯了苏州稻香村在先注册商标权的情况下,申请注册“北京稻香村”的注册商标;该申请被驳回后,又于2010年再次申请注册。
声明认为,北京稻香村这种注册行为,不仅违反了最起码的诚信经营的商业原则,而且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误认和混淆。
声明还强调,在苏稻商标注册和审理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正常的因素。
划清界限稳定市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曾专门以双方都拥有百年历史的“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之间的这场官司为例,向媒体进行解释称,北京稻香村公司和苏州稻香村公司已经形成各自稳定的市场,无正当理由不应打破。
“对于复杂历史背景的商标行政案件或者当事人合作已久、品牌价值高的商标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在尊重业已稳定的市场格局的前提下,划清双方商业标识的界限,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市场利益,也促进了品牌的发展。”宋晓明说。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曲三强认为,商标是一个企业如何区别竞争对手、站稳市场和品牌培育的关键。不同企业的产品商标应该具有显著的特点,它的显著性就是为了把此产品和彼产品进行区分。相反,如果是一种混淆、模糊的特点,在本质上是违背《商标法》的。
延伸阅读
维护“老字号”稳定市场秩序是关键
商标的主要作用在于区分商品,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一旦消费者发生混淆,商标权人便无法借助商标展示自己。对于扇形稻香村商标早前已经经过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不予核准注册,案件判决中清晰分析了扇形稻香村商标与现有的北稻商标的近似性,明确表明该两种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一旦予以核准苏稻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将导致北稻原有市场被侵入。在这种情况下,苏稻在客流量集中的区域设置门店,在其售卖的糕点、面包、元宵等与北稻销售的相类似商品上使用扇形稻香村标志类别,容易使公众误认为自己购买的是北稻商品,这就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涉嫌不正当竞争。
值得一提的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没有使用或者没有持续使用导致缺乏足够的知名度,在后注册的商标经过使用建立起自己的市场地位,能够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区分的情况下,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接近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属于无正当理由打破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应当予以制止。苏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与其受让的在先商标,在表现形式上不同,反而与北京稻香村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商标非常接近,这就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打破了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准予注册。在苏稻与北稻商标之争案中,法院确立了对于历史悠久的老字号之间应当维护已经稳定的市场秩序,不得侵入对方商标权保护领域的基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