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事人位列ICC仲裁数量前三
来源:中国贸易报
■张维
对于世界多地的商事争端解决机构而言,来自中国的当事人正逐渐成为他们服务的主要对象之一。
在近日举办的首届上海国际仲裁周系列论坛上,国际商会(ICC)、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SCC)仲裁院等国外仲裁机构均对此予以证实。
中国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创下1180.2亿美元的历史最高值,实现对外直接投资连续13年增长。自2012年起,中国企业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连续三年位居全球第三。
经济交往的活跃,必然带来纠纷的随之增长。随着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与中国企业相关的投资与贸易纠纷也不可避免地增长。
根据2015—2016年度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超过50%的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都牵涉过仲裁或诉讼。
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一些国外的仲裁机构里活跃着中国当事人。据国际商会(ICC)争议解决服务仲裁与ADR(亚洲区)主管池仁馨介绍,来自中国大陆的仲裁当事人数量在ICC受理的案件中排名前三,同时也是数量上升最大的国家。2015年,涉及中国大陆的ICC仲裁案件达95件。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SCC)仲裁院秘书长AnnetteMagnusson表示,在该仲裁院受理的案件中,“来自中国的当事人占据相当大的数量”。
甚至于在“仲裁还不是最主要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中东地区,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执行委员会主席TarekF.Riad也说:“目前,中国在中东、非洲的投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正在寻找这些地区的仲裁机构。”
目前,中国正着力实施的“一带一路”战略,必定带动更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
这对中国参与争端解决机制也提出了要求。一方面,中国企业解决争端,不能总是过多地依赖国外仲裁机构,中国的仲裁机构也应强大自身。目前,国内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仍以国内争议为主,2015年全国244家仲裁机构中,共有62家仲裁委员会受理涉港澳台案件和其他涉外案件共计2085件,占案件总数的1.5%。
另一方面,中国应当培养国际仲裁机构中的中国籍仲裁员。英国特许仲裁员学会(东亚分会)副主席方兆文认为,“一带一路”意在建立以中国为中心的基础设施网络。要支撑如此宏大的目标,中国应在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中做好相应的人员配备。“目前,在WTO争端解决机构、ICSID、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的中国法官屈指可数。”因此,中国要在仲裁员培训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
“仲裁在国内还没有成为一个专门的学科,甚至还不是一个二级学科。中国要发展仲裁,专业人才的培养势在必行。”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姜丽丽说。
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平认为,仲裁中心从欧美地区转向亚太地区,中国企业将从中直接受益。“目前,有一种新的趋势已经显现,随着中国企业作为主体的案件数量的增长,常有以中文或是其他亚洲语言为仲裁语言,以中国或是其他亚洲地区的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准据法等情况。这种趋势可以改善仲裁案中中国主体因对传统欧美制度,比如证据规则以及证据开示等规则的知识匮乏而导致在仲裁中所处的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