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特约记者 张莉
日前,一场由猕猴“自拍照”引发的版权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美国旧金山一法院裁定:动物无权拥有照片版权。
案件源于英国野生动植物摄影师戴维·斯莱特2011年在印尼苏拉威西岛热带丛林拍摄黑冠猕猴时,获得了猕猴的“自拍照”,后来这张照片被维基百科收录到旗下的维基共享资源网中,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这些图片。照片在不少网站转载,引起不小的版权争议,美国一家动物保护组织去年9月向联邦法院递交诉讼,状告斯莱特把猕猴的“自拍照”据为己有,侵犯了这只猴子的照片版权。这家动物保护组织要求法院判定让其代表猕猴拥有这些照片的版权和相关收益,以用于动物保护。不过,美国版权局去年发布的最新政策纲要强调,只有人创作的作品才可拥有版权。
美国版权局裁定两者均不可获版权
美国版权局去年发布了最新权威政策纲要。最新纲要清晰指出:只有人创作的作品方可拥有版权,并特别规定不论是猴子自拍还是其他动物的行为事件,均不可具备版权资格。
那么,中国的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告诉《中国贸易报》记者,我国的《著作权法》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其针对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著作权的主体只能是人,而不能是其他。
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朱东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著作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权是对人所享有的权利的一种保护。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著作权亦不是天然产生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反映了人与人之间一定的社会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和精神关系。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人,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某些组织。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这样,著作权的产生、授予以及内容都有赖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且著作权的范围也在不断发展。
动物不具有社会属性,而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因此,不可能授予动物某种特定的权利,动物不能成为权利的主体。
“我们说要爱护保护动物,是爱护保护动物的生命,并不是说在法律上赋予动物生命权。动物在法律上连生命权都不享有,就更谈不上能享有著作权了。因此,根本依据原因在于动物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主体。”朱东升进一步指出,动物保护组织强调猕猴照片著作权,根本目的不过是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对猕猴并无益处。法律赋予作者著作权的目的是对作者的权益进行保护,进而激励作者创作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文化进步与经济发展。但是,如果对动物赋予著作权,则显然不能实现这个目的,因为动物是无法自我激励去创作的,动物保护组织并不是动物本身。
美国公司终获商标所有权
据相关媒体透露,美国萨班公司近日耗费巨资终于将这只可爱自拍猴的商标所有权收入囊中,就此终结了自拍猴的版权争夺战。
美国萨班公司之所有能够取得自拍猴的商标所有权,除了有巨资投入,同时也因更符合美国的版权法律规定。据了解,美国萨班公司将于不久后使用这只风靡全球的自拍猴商标。
朱东升认为,由于动物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因此这些“作品”一经公开即进入公共领域,需要者可以自由获取,并不受法律限制,也无需支付费用。就好比本案维基百科使用猕猴照片并不受限制一样。本案中美国萨班公司把猕猴的自拍照注册成商标,获得了猕猴自拍照形象的商标所有权,这和猕猴自拍照所谓的“版权”是不同的。美国公司通过注册商标形式享有了猕猴形象的专用权,同时在制作商标过程中,对猕猴形象也具有了版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单位或个人再使用猕猴形象时就会受到限制。因此,对于相同的猕猴自拍照,美国公司可以获得版权,而猕猴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