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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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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多边FTA为“一带一路”战略提供制度保障

来源:中国贸易报  

    ■江家喜

    中国应通过建立FTA,尤其是多边FTA,从制度上保障“一带一路”战略目标得以实现。

    “一带一路”战略呼唤多边FTA

    中国传统上依赖的政治友好保障辅以BIT模式有很大的局限性,很难因应“一带一路”这样大规模投资战略的需要。况且,投资回报在“一带一路”战略中似乎并非最重要目标。而“一带一路”其他战略目标的实现,就并非BIT能提供制度保障。例如,要实现过剩产能转移,仅仅转移一个产业(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是不够的。该产业的上游原材料供应、本身产出、有关服务产能等都需要进行相应转移。又如,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仅仅使其成为资本项下结算货币远远不够,还需要将其推进为贸易项下结算货币。再如,我国如此大规模的对外投资必然要求我国金融、法律等服务产业跟进、协同,而金融服务、法律服务等主题绝非BIT可以解决。

    FTA是两国或多国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或契约;相对于BIT仅仅处理投资问题,FTA内容可以涵盖投资、市场准入、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贸易便利、政府采购、技术与知识产权保护、劳工、环保、投资与贸易争端解决等广泛内容,犹如签约国之间的投资与贸易宪法。大型和深入的FTA如TPP,等于在缔约国之间推进一些共同的基本法律制度,如市场准入限定标准、公平竞争标准、公司治理标准、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劳动保护标准等,等于不仅为投资国企业建立了一个国际通用投资平台,打开了被投资国市场,更为投资国企业开拓了一个他们在国内熟悉的基础法律制度框架,使得他们对自己的投资更加具有预测力和掌控力,相应地也就为投资国带来了更持久的影响力。尤其是,如果我国“一带一路”战略不仅重视经济方面,还重视人文方面,则必须要通过FTA,先行取得被投资国在通信、影视、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市场准入,才有可能实现战略目标。

    TPP为美国“一带一路一后院”战略提供制度保障

    美国主导的TPP正是这样一种性质的FTA。它的主要目的其实就是为美国企业在太平洋沿线这些国家进行投资和贸易,提供制度保障。经笔者对TPP有关条文初步研究,TPP的所谓的“高标准”,实际上就是美国暗中塞进TPP的一系列美国国内奉行的基本法律准则和实践,如“正当法律程序”、企业竞争准则、公司行为准则等。美国这样做的直接效果就是,当美国企业在TPP签约国进行投资和贸易时,他们可以面对他们在国内熟悉的一个基本法律框架,即美国人所期待的“公平竞赛场地”(LevelPlayingField)。

    此外,就TPP来说,它是一种多边FTA,不是双边FTA。中国迄今为止已经签署14个FTA,但除了中国—东盟FTA外,其他都是双边FTA。多边FTA如TPP具有双边FTA所不具备的优点,即任何一方不遵守多边FTA规定,就不仅仅是其违背对另一国的承诺,也是其违背对其他国家的承诺,对任何考虑违反条约的一方都具有更强的威慑力。惟其如此,美国一直致力于达成多边FTA,其先与加拿大、墨西哥签署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又与亚太11国谈定了TPP,更与欧盟在谈TTIP,又与美洲国家大谈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FTAA),务求为自己的“一带一路一后院”战略提供制度保障。

    中国签署FTA现状

    据初步统计,自1982年3月29日中国与瑞典签订BIT至2014年10月1日中国与加拿大签订BIT,中国已经与74个国家签订了BIT(不含港澳台地区)。但截至当前,中国仅仅与东盟、新西兰、新加坡、巴基斯坦、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瑞士、韩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签署了14个FTA,其中仅有一个是多边FTA,其他都是双边的。

    中国目前通过建立多边FTA,为“一带一路”战略提供制度保障正当其时。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欧盟的“容克计划”等正需要中国进行投资,中国正好可以利用这个有力的投资杠杆,加快和促成与相关国家的FTA多边谈判。实际上,中国正在进行的中国—东盟FTA升级谈判,以及中国正在全力推进的《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正是朝着这个思路发展。但由于RCEP包括日本这样的当前敌对国家,也包括自WTO多哈回合以来谈判中以“钉子户”著称的印度,谈判进展可以预料相当缓慢。

    (作者系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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