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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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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申请的注册及保护

来源:中国贸易报  

    ■李歆

    问:集体商标在注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集体商标又称团体商标。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三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是:“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是:“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主体应是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而依法登记的,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可以是工业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团组织,而不是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申请集体商标注册时应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经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1.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时虽然已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但未附送资格证明或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则由商标局退回,申请日期不保留。

    2.申请时虽然已附送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但未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的,则由商标局退回,限期补工正。申请日期予以保留。

    3.因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件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退回申请人,在申请日期处盖有“补”定印章,补正于续后,申请日期予以保留。

    凡经商标局驳回并盖有“驳回”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不得再次作为申请书件上报。

    4.同一申请人的同一商标,已在商品上注册了普通商标,又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该申请人已注册的普通商标不能转让和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否则将按《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予以驳回。

    5.集体商标的多数申请人缺少注册申请及管理的经验,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如做好事先查询,咨询或委托商标事务所办理其注册申请事宜,将有益于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顺利进行。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较普通商标严格。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依《商标法》审查3点,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本身是否属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禁用之列;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

    同时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须审查该注册人的主体资格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包括以下几项:

    1.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宗旨,其目的和意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共秩序;

    2.使用者是否为其集体成员和涵盖其所有的集体成员,是否具有公正性,不带歧视性;

    3.是否对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提出特定要求,以免损害消费者利益;

    4.是否规定了其集体成员使用该商标的具体条件;

    5.是否与其集体成员履行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6.是否规定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7.收取的管理费用的数额不得显示出以营利为目的。其管理费是否限定使用于其集体商标的管理;

    8.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受到法律保护,有利于创造该集体的信誉、扩大影响,集体商标的使用本身具有广告效益,有利于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扩大其国内市场及国际市场的影响力。

    为了把中小企业力量集中起来,形成拳头产品,实现数量优势和质量统一管理,创立驰名商标,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竞争能力,注册并使用集体商标,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发达国家曾经采用过的成功做法。

    集体商标的使用及保护在我国的现实意义是,可以壮大集团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可以弥补我国企业规模较小竞争能力的不强不足提高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占领国际市场。只有实行注册保护,授予专用权,才有利于鼓励企业集团到国外注册,取得商标权的保护。

    (作者系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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