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牵头组建ADR研究方阵
中国有望建立非诉讼解决贸易纠纷新机制
来源:中国贸易报
![]() |
姜鳞摄 |
■本报记者 陶海青
有投资必有争端,有贸易必有纠纷。
“诉讼作为一种传统的解决贸易纠纷的方式,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尹宗华说:“但传统审判机制的诉讼负荷日益沉重,诉讼成本高,审判时间长,已经成为世界性难题。仅仅只是依靠司法诉讼程序难以解决所有经济纠纷,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逐渐得到重视。”目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已是国
际通行做法。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郭峰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说,中国政府也已经认识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并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写入四中全会议题。
牵头组建ADR研究方阵
近日,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方阵在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上宣布成立。成立仪式由研
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主持。研究会会长、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尹宗华宣布了“ADR研究方阵”成立及组成名单。
尹宗华表示,根据中国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发挥研究会的人才优势,更好地完成中国法学会委托的年度重点课题研究任务,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指导和协助下,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决定联合若干个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领域研究能力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实体性科研机构(即研究会+5个左右实体性科研机构),牵头组建“ADR研究方阵”,深入开展ADR协同创新研究。
“ADR研究方阵”的成立,意味着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进入强强联手、协同创新、集中发力、整体推进阶段。
发达国家建立ADR调解机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源于美国。在美国,很多证券期货争议其实是在法院之外处理的。
同样,诉讼案件的迅猛增长也令德国的法院系统不堪重负。为此,德国通过数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制定《司法简化法》和《司法负担减轻法》等做法来应对这些新变化,
力图通过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司法系统的负担。与此同时,德国立法和司法部门也开始将眼光转向诉讼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2008年5月21日,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于斯特拉斯堡作出了一项关于在欧盟范围内推动建立调解机制的指令。根据该指令第11条的规定,欧盟委员会应不迟于2016年5月21日向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以及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本指令实施情况的报告。
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和上述指令的发起国,致力于将指令的精神转化为本国法律,并使之贯穿于德国的司法体系之中。2010年8月4日,德国司法部起草了一份促进调解和其它ADR方式的法律草案,提交国会审议。
此举引起巨大反响。目前,全世界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了商事调解的法律法规,还有部分国家在法案中对特定类型的争议尤其是对商事争议规定了调解前置程序;美国、英国及中国香港地区还通过诉讼费罚促使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中国有望出台ADR方案
“国外的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中国对ADR的认识较晚,我们派出了大量优秀
人才到发达国家学习ADR的理论知识,并且深入研究,现在处于把理论付诸实践阶段。”郭峰说。
事实上,在中国,协商一直以来都是最常用的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郭峰认为,设立优先调解制度是一个优选方案,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诉讼外,可为法院减轻大量案件处理负担,减少法律资源浪费,使法院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提高裁判品质,提升司法公信力。另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很多优势,比如省钱、省时、能为当事人保密、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的自主性、形成令人满意的纠纷解决方案、维护双方长期关系等。
郭峰坦言,对于ADR,中国法学界理论积累丰富,但缺乏研究成果向实践转化的桥梁。因此,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计划用5年时间,综合、归纳各方的成果,起草系统化、具有可操作性、最权威的ADR方案,通过中国法学会上报中央相关部门,作为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的依据,完成四中全会赋予法学工作者的历史使命,让具有中国特色的ADR屹立于世界法学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