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正方能言顺
——不及时变更商标所有人信息的风险不容小觑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朱刚琴
海外商标注册后,常遇到有商标权人提出疑问:公司名称和地址已经在国内登记变更了,有必要变更海外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吗?
答案是肯定的。不及时办理商标所有人名称变更的做法非常不可取。简要分析如下:
从各国立法上看,当商标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要求注册人及时进行变更,这是商标注册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而非注册人可自行选择的权利。例如,《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土耳其商标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标所有人有义务通知知识产权局与商标相关的任何变化。注册商标所有人地址、名称、企业性质发生了变更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发生变更时向商标局提起变更申请,或商标所有人在提交新商标申请时才发现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同一商标所有人注册或申请的所有商标一并办理变更”。《澳大利亚商标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商标申请人名称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通知商标局;此外,(a)注册商标所有人名称发生变更的,(b)商标权益关系人、登记的商标关联权利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就变更信息书面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应当相应登记变更信息”。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通常官方要求商标所有人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尽管在实践中,官方可能缺少监督程序,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商标权所有人未及时进行惩处,但不办理变更行为本身已构成违法。
现将实践中不及时变更注册人信息,可能产生的风险简单概括如下:
一、因前后商标所有人名称和/或地址不一致,出现“自驳”问题。
例如,“青岛海丰国际航运集团有限公司”的菲律宾商标申请,就曾被该公司以变更前名义“青岛海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的近似商标阻碍注册。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继续使用旧的名称和/或地址来提交申请很多时候也行不通,如在中东、南美、非洲等地区,商标申请人需要提供经公认证的文件。而办理文件公认证时,公证机构要求申请人以最新登记的名称和地址办理。
二、增加维权成本和维权风险,乃至导致维权失败。
1.在各类商标争议案件中,如注册人以变更后名义使用商标,但不办理商标变更登记,官方有可能认为商标注册人非法改变注册人名称,有欺瞒消费者的嫌疑;甚至官方可能认为,以新公司名义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并非注册人对商标的合法有效使用,相关的使用证据不予采信。
2.在海关备案程序中,由于海关备案登记的商标所有人信息与商标注册信息保持一致,如商标所有人未及时办理注册人名称和/或地址变更,可能会导致海关在执法中,无法及时确认商标权人,乃至错误扣押等意外情况。
3.侵权诉讼或行政诉讼案件中,出现当事人的信息与权利人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时,官方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与权利人为同一主体。这时候,临时去办理名义变更,会延误诉讼案件处理速度、乃至错过期限亦有可能。
三、未及时办理变更,在有些国家会产生罚金。如在叙利亚、阿联酋、黎巴嫩等中东国家,商标所有人变更费用自官方登记变更日起计算,按月递增。即,商标所有人办理变更时间越晚,变更成本越高。
四、未及时办理变更,可能会导致官方文件无法送达商标权人,从而错过期限,或者漏收文件。如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日本、韩国等国官方寄送文件时,通常不经过代理机构,而根据商标注册信息直接将文件寄送给注册人。如果注册人信息已经变更,却未及时在马德里办理变更登记,会导致无法收到日本、韩国等国的官文,或错过官方期限等不利后果。
从以上能够看出,商标注册人名称和/或地址发生变更时,不办理变更登记产生的诸多风险不容小觑。在此建议商标权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积极更新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系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外商标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