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一带一路”新形势下境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
来源:中国贸易报
■张晓慧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为“一带一路”构想中的重中之重。“一带一路”沿线地区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首选目的地。不过最近一年多以来,“一带一路”沿线一些国家和地区国内外矛盾升级、冲突不断。另外,“一带一路”所跨越的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和社会背景不同,给外来投资者的业务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未知性和不确定性。
笔者认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时,必须加强风险管理。这是因为中国企业投资海外的项目大多都涉及基础设施和能源领域,而从事这一类领域的业务往往需与东道国政府或者代表政府的国有公司谈判并签署为期长达几十年的合同。由于政府既是交易的参与者,又是交易规则的制定者,作为市场一方的企业就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由于这一类项目通常运营期较长,且很可能是关系到东道国国计民生的项目,中国企业如何妥善处理与当地社会的关系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风险管理的关键是尽职调查。笔者一直推崇“法律大尽调”的概念,即中国“走出去”的投资者应分别针对东道国投资行业法律环境、投资对象和投资交易本身做全面的尽职调查。
首先,东道国的整体法律环境作为大的游戏规则,决定了外来企业在相关领域中应当如何投资、如何建设、如何运营以及如何退出的大背景。通常,律师做完这一部分调查后会出具一份法律环境研究报告,该报告是为特定的国家及特定的业务量身定做的,因此有可能出现为两家企业出具的有关同一国家的两份法律环境报告涵盖的内容不同的情形。
其次,应对投资对象即在并购项目中的目标公司及关联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除了通常的公司尽职调查之外,一个重要方面是厘清目标公司从政府那里取得的“项目开发权”在该国该行业项目开发的路线图中达成的具体节点,这样有助于评判并购投资的价格、预测所投资的公司未来在开发路径上可能遭遇的不确定性等等。
最后,还应当对投资的“生意”本身进行尽职调查。以并购巴基斯坦的一个独立发电厂(IndependentPowerProducer,IPP)项目为例,中方企业除了考虑独立发电厂的意见外,还需要考虑发电厂与巴基斯坦私营电力和基础设施委员会(PPIB)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和《购电协议》,以及与土地使用权提供者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的具体条款安排。很多时候,项目合同里的这些条款会影响到中国投资人与当地投资合作伙伴之间《股东协议》中的条款安排。
(作者系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