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震荡推进《证券法》修订进程 专家建议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度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毛雯
“这次‘股灾’应该被写入《证券法》。”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应该考虑如何在《证券法》里建立健全“股灾”的应急预案制度,包括分级、识别、预防、预警、处置和应急保障措施等等。另外,还有如何确保正确“救市”,“救市”行为应既遵循法治规律,也遵循市场的规律。
《证券法》修订草案今年4月20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一读审议,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依照立法惯例,二读过后草案一般“基本成型”,但就在修法关键期,股市遭遇震荡。
健全股市相关应急预案制度
在此前的市场股价连续暴跌中,以中证500指数为标的的期指合约IC1507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IC1507的巨大振幅使其成为多空争夺的重点,也在短期内成为稳定市场的重要抓手。
“应当建立统一的混合监管体制。”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认为,当前,跨市场、跨期现的监管越来越频繁,市场流动性由央行监管,两融业务由证监会监管,场外配资由银监会监管,险资由保监会监管,稳定市场资金由财政部监管,上述5个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比较差,最好能够形成一个统一的委员会。
李曙光表示,这次《证券法》修法应该对于政府对市场流动性危机的干预建立法律依据。什么叫“救市”?从法律角度说就是政府的干预。什么情况下应该干预?政府如何干预?在法律上应该有明确的定义。
“政府‘救市’不写入法律,意味着上述很多举措没有法律授权,比如‘救市’的钱从哪里来,是否符合《预算法》、《人民银行法》。”李曙光告诉记者。
刘俊海建议将“A股暴跌”写入《证券法》,建立健全暴跌应急预案制度,包括分级、识别、预防、预警、处置和应急保障措施等;同时确保正确“救市”的行为既遵循法治规律,也遵循市场的规律。
“《证券法》需要进行结构性修订,以前的《证券法》基本上是根据常态的市场交易行为制定的,但这部法律也应规定‘非常态’下,政府干预的条件、标准、手段、主体、资金来源等,平准基金也就有了法律依据。”李曙光说。
“近期中国的股市大起大落,证券投资者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政府采取多种方式‘救市’,这些措施应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说,但从长期来看,还是要推进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通过法治规范资本市场,建立一个有序的健康的资本市场。
坚定不移地推进注册制改革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共有8批、192只新股发行上市。其中,上交所79只新股合计融资1034亿元,而深交所113家新股企业完成IPO融资440亿元。两大交易所合计融资1474亿元,为历年来最高。
本轮“救市”中,暂停IPO成为托市之举。市场上亦有注册制的推出是A股市场利空的观点。暂停IPO后,有关注册制推出是否延迟颇受业内关注。
1998年之后,《证券法》的出台将股票发行制度明确为核准制。2005年《证券法》大修,发行核准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但通过部门规章在具体制度上进行了完善。
IPO注册制改革可以从根本上解决IPO核准环节的寻租行为,降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风险,但要实施注册制改革,必须修改《证券法》。
对此,李曙光认为,市场信心的来源就是注册制,所以IPO不能长期停,否则市场化改革将会倒退,注册制改革是决定牛市的一个核心因素,同时应完善退市机制和破产机制。
“修改《证券法》时应该注意和期货法的立法联动,从当前市场表现来看,针对股指期货的监管要进一步加强,所以有关期货法的立法更紧迫。同时,应考虑把平准基金写入《证券法》,同时重点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李曙光说。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原主任朱少平认为,注册制的核心是淡化政府的行政指挥和行政干预,把股票的发行权交给交易所。注册制本身很好,但是改革的方向是要方便企业融资,而不是降低发行条件,不要把方向弄错。
强化投资者保护
《证券法》修订草案尚未向社会全文公开征求意见,但多位立法参与者介绍,除建立股票发行注册制外,修订草案还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内容。
“现在已有损失惨重的投资者前来咨询,如果确认市场存在操纵市场行为应如何索赔。”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告诉记者,“但这需要等到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后才能提起。”
李曙光表示,从这次证券市场波动中可以看出几个重点,一是裸卖空的行为一定要细化,报编码的过程中就有可能是卖的空券;第二,操纵市场不能够定义为恶意做空,这一次“救市”过程为操纵市场做司法解释积累了经验。
王利明则建议,进一步修改《证券法》,形成规范证券市场的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审议了《证券法》,但是还是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他建议进一步充实和强化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一系列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