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商标被抢注了怎么办
来源:中国贸易报
■纪明明
问:澳大利亚商标被抢注了怎么办?
答:商标抢注,即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且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抢注商标的状态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申请尚未注册,二是已经成功获得注册。针对第一种情况,一般通过提交异议或反对等途径阻止其注册。针对第二种情况,则需通过撤销或无效等途径解决。在这里,笔者主要介绍第二种情况。
根据澳大利亚商标法律制度,撤销为行政程序,无效为司法程序。现分别介绍如下:
一、撤销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这里主要指“不使用撤销”
澳大利亚不使用撤销的法定理由有两种:一是自注册之日起连续3年、且自申请之日起已超过5年,商标所有人未在被撤销商品上在澳大利亚使用或真诚地使用商标;二是商标所有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无真诚地在澳大利亚在被撤销商品上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包括转让和许可),且商标所有人在截至撤销申请日前1个月的任何时候均未在被撤销商品上在澳大利亚使用商标。从以上可以看出,第一种撤销理由有时间限制;第二种撤销理由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但要求撤销申请人证明商标注册在提交申请时存在主观恶意。那么如何证明“恶意”呢?一般而言,需提供真正商标权利人与抢注人之间的业务往来证据,如商业合同、许可协议、订单、往来邮件或信件、保密协议等,若无法提供,澳大利亚律师建议先行进行市场调查,依据市场调查的结果再判断是否需要提起第二种方式的“未使用撤销”。
综上,笔者建议尽量采用第一种撤销理由,只有无法适用时,再考虑第二种撤销理由。
二、无效程序(Rectification proceedings)
在澳大利亚,无效申请需要由利害关系人向联邦法院提起,属于司法程序。澳大利亚对于利害关系人的审查也比较严格,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与争议商标(或争议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的商标)的真正或意图使用人;
2.争议商标的使用可能会造成其损害。
在满足上述无效申请人条件后,可以基于如下理由提出无效申请:
1.商标注册人不是商标的真正权利人;
2.注册商标是基于欺骗、误解或错误取得。
通常情况下,在启动“无效程序”之前,需要先向对方发出律师函(cease and desist letter),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商标,并立即主动注销商标注册。如果对方不同意或不配合时,则正式启动诉讼程序。“无效”的诉讼程序包括申请人提交诉状、对方答辩、第一次聆讯、发现和查阅文件、调解、提交证据、质证、听证前准备、听证、最后书面陈述等(中间可能出现多次交锋回合)。如果胜诉,胜诉方有权向败诉方主张赔偿(一般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的二分之一)。
鉴于以上,我们不难想象,申请澳大利亚商标无效程序的费用非常高昂,建议谨慎选择,优先考虑采用撤销程序打击商标抢注人。
(作者系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