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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30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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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是否有助于商标注册?

来源:中国贸易报  

    ■杜燕霞

    问:我们公司早期有些产品出口,销量不错。但后因政策原因,就停止了出口。现在国家政策改变,我们又可以出口了。之前产品出口时,并没有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现在我们打算出口的同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不知之前的产品出口是否对我们这次商标注册申请有所帮助呢?

    答:尽管无法一概而论,但是之前的产品出口对于当下的商标注册还是多少有帮助的。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来看:

    首先,在有些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商标权的产生是以使用为前提的,因此如果商标有使用,那么即可满足注册前提,而无须为实现商标注册而进行商标的实际使用。

    其次,若贵公司商标申请过程中出现驳回或异议,那么商标的使用就能发挥作用了。若商标因为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那么贵公司可以提交实际使用证据来证明商标已经通过使用取得了第二含义,满足了商标可以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要求。此外,若由于存在在先使用商标被驳回或是异议,那么提交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商标的实际共存,进而推定实际上没有产生混淆。此外,如果带有贵公司商标的产品销量不错或是贵公司对该商标的推广较多,贵公司商标在消费者中已经建立了良好的信誉和较高的知名度,那么还可以基于商标的知名度来进行争辩,因为保护商标知名度是商标保护的本质要求。

    既然商标使用对商标授权确权这么有利,是不是所有企业应该在商标申请前便进行商标的使用呢?笔者认为,除非权利人已经对商标的可注册性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检索和分析,并对商标注册存在的障碍有了清晰的认识,否则不建议在商标注册前便投入使用,毕竟商标的使用和推广将花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此外,上文所述的对商标注册有利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行为,且需要满足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商标使用的量的要求,即对商标所持续的时间、商标所投入使用的地域范围有较为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在商标权发生争议之时。一般而言,对商标偶然性的使用行为,并不会被视为是可以建立商标商誉的使用行为,需要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地域范围内进行使用。对于时间的要求,一般国家至少要求商标申请日前,或是在先商标申请日前的3至5年内有连续使用。另外,仅在某一有限的地域范围内使用,亦不满足要求。例如,美国商标的联邦注册申请,要求商标在跨州或是跨国界使用,仅在某一州的使用,并不满足使用联邦注册对使用的要求。

    (作者系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外商标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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