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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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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不是荣誉,是一种法律事实

来源:中国贸易报  

    ■肖虹

    问:根据我的理解,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企业怎么才能参加驰名商标的评选?如果我们公司的商标是驰名商标,是否可以获得政府福利?驰名商标可以全类别进行商标保护,是否意味着我们可以阻止其他人滥用我们的商标?

    答:从《巴黎公约》、《Trips协定》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讲,驰名商标并不是一种荣誉,而是一种事实,即商标经过市场的使用已经成为了“驰名”的事实,这种事实的达成,与相关消费者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宣传情况等具体现实状况相关。

    也就是说,驰名商标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对一种现实情况进行认定,使其发挥相应的法律作用。所谓使其发挥相应的法律作用,便是驰名商标之所以被纳入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即对这样的一种事实进行认定后,便可基于这样的一种事实为该商标提供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使其享有与其“地位”相配的待遇。

    所以,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只能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得到认可,而不像选秀那样,通过一定的评选程序取得。

    其实,从第一个问题可以看出来驰名商标是一种法律事实,并不是一种荣誉,所以很明确,其立法目的并不在于让驰名商标拥有者以此进行宣传。且现行商标法中关于“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也正说明,其并不是一种可供权利人展示的荣誉,那么以此作为宣传手段的念头应该及早打消。

    从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上已经非常能够明确驰名商标并非“天下无敌”,通常,通过案件认定了驰名商标后,也并不是说该驰名商标的事实可以直接普适于各个其他案件,此案驰名并不代表彼案也驰名,更加不能说明能够通吃所有案件。在各个案件中分别提出驰名的请求,通过提出证据来证明驰名商标的事实,相关案件审查机关将会根据本案的情况决定是否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且给予驰名商标相应的保护。

    (作者系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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