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监管备受关注 相关法律有望出台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孔自林 白红伟 杨冲 吕健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也被大多数百姓所接受,人们已习惯了网络营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快速与便捷服务。在国家鼓励多业办实体,放开和下放行政审批权的大背景下,给市场经济发展无形增添了后劲。但伴随网购行为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网购打假。今年两会上,多位官员,甚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亦在各类场合就此做出密集回应。
电商监管刻不容缓 出台规范势在必行
2015年3月7日,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到湖南团听取代表意见时,多位来自实体的人大代表争相提出意见,希望政府出手规范电商经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子敬向马凯建议,希望国务院能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关于电商管理的若干规定,甚至专门制定一部电商法。
马凯说,线上经营和线下经营要求和利益是一致的,市场秩序要能解决“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他还提出,在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的《电子商务法》未出台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迅速研究制定政策,并可先期出台相关规范电商、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条例,切实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3月8日上午在湖南团小组审议上表示,“互联网商业和互联网金融带来很大法律问题,在立法方面,司法机关和政府企业要高度重视互联网秩序的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一方面要看到无限广阔的前景,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健全相关的法律,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在业内人士看来,加强网购监管的明显信号,政策层面的加强监管或将加速跟进。
总理为电商做广告 电商要自律讲诚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在记者会上坦陈,“在座各位都有网购经验,我也不例外。我很愿意为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做广告,因为它极大地带动了就业,创造了就业岗位,而且刺激了消费”。但同时李克强也表态,不管网上网下实体店,“都要讲诚信,保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湖南代表团,也传出了关于电子商务的不同声音。2015年3月13日,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就为电子商务“辩护”,认为应该给电商发展空间,“不要着急捏死它”,尤其是“千万不要把管实体经济的那套方法简单移植过来管虚拟经济”。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2015年3月10日已对外透露,“今年底要完成《电子商务法》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明年要力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中主要考虑是以鼓励创新和竞争为主,兼顾规范和管理的需要。”他列举了《电子商务法》立法的五项原则,即:保障各方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电商企业行业自律、线上线下协同监管、鼓励创新发展。
侵害消费者将受罚 处罚办法3.15开始实施
在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经营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将受到处罚。同时规定,“商品已拆封”不得作为电商网店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最高将面临50万元处罚。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透露其信息。网购时,消费者往往需要向经营者提供手机号、住址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能面临泄露的风险。《处罚办法》指出,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仍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都将受到处罚。
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有关人士介绍,这里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经营者必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为处罚办法点赞警示电商诚信经营
在电商服务中,个别电商缺少诚信,未按双方约定的承诺去留住客户,当客户在签收网购产品后,随即打开包裹验收商品时,发现网购的商品不是电商约好的产品,消费者当然要求退货或对方以拆包为由拒绝退货或赔偿,使不少消费者投诉无门。在正式生效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时,应承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若经营者出现“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未经消费者确认,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这4种行为时,将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工商部门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处50万元罚款。
此外,对于预付费消费,办法规定,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如果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也属于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