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强拆仍需程序公正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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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迎宾
近期,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播出的新闻调查“强拆后的诉讼”,引发了多方关注,更为今后各级政府在拆迁工作中强化程序公正、构建和谐拆迁,树立了标杆。
报道指出,虽然违规建筑应予拆除是众所周知的常理,不过,广东省仁化县政府职能部门的一起强拆违建案,却被告上了法庭,而最后法院判决结果是,政府部门败诉。对此,相关法官表示,这是因为政府在处理强拆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定程序来走。具体而言,第一,相关部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除外。”的规定。第二,违反了第四十四条有关:“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
无独有偶,11月17日,《法制晚报》报道了一则有关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政府强拆行为被判程序违法的新闻,理由依然是,未事先催告、公告,且在原告尚未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属程序违法。对此,笔者很自然地联想到了不久前《北京青年报》的一则庭审报道,同样是政府败诉,此次的缘由竟是,政府在作出的拆除决定书中,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强制拆除的具体时间,没有履行提前在现场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告知的义务。拆除过程中,政府没有制作财物清单,也没有对强制拆除过程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最终被认定为程序违法,二审维持原判。
当前,很多地方政府迫于政绩,过分追求拆迁效率和进度,有意无意中,便忽视了程序公正。不过,从媒体的相关报道来看,即便是违法建筑,在强制拆迁过程中,也应完全遵循司法程序,而非想当然耳。对此,业内专家指出,拆迁程序公正的出发点,表面上看是为了制约相对强势的拆迁方与地方政府,其深层内涵则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这其中不仅仅包括财产权,还包括知情权等,在此基础上,最终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稳定的根本目的。
那么,何为强制拆迁的程序正义呢?专家指出,现实中,不到万不得已,是不能强制拆迁的。即便是面对没有依据违章建筑,面对肆无忌惮的“钉子户”,也应尊重《物权法》,人性化强拆,其基本工作程序为: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实施。需要强调的是,在实施强拆行为前,一定要有公开、明确、具体的强拆公告,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复议、知情等权利,并会同多个部门做好准备工作,以便真正树立《物权法》的法治权威,切实避免非法强拆的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