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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3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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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加快 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放宽

来源:中国贸易报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越来越方便。

    日前,国务院公布今年第二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该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实行。专家指出,外资银行管理规范、风险管控能力高,经营稳健,其获得“国民待遇”后将更有利于参与市场竞争,也有利于促进中资银行的发展。

    据悉,中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于2006年公布实施,此次之所以修改条例,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外资银行的积极作用,促进国内外金融业在资金、技术、产品和管理方面进一步融合,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我国银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新条例降低了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门槛。据介绍,在准入方面,一是《条例》原来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取消这一数额限制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需求,在其分行之间有效配置营运资金。二是不再将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初次设立分行的条件。

    在经营人民币业务方面,《条例》修改后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开业年限要求由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不再要求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并规定外国银行的1家分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外国银行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同时删除了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应当在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等要求。

    (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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