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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8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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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引关注 环境法治亟待全新突破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爱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结束,便引发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这是中央全会首次专题聚焦依法治国,是我国民主法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作为“五位一体”布局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文明的法治化建设从此将获得新的动力。

    对此,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强调,要构建环保工作的“四梁八柱”,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为龙头,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从国家到地方,我们都已经在环境法治方面做出了很多有益尝试和探索。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进一步部署,环境领域的依法治国从理论到实践都将提升至一个全新水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治正面临新情况,也正在酝酿新突破。

    环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引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砥砺前行。“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环境法体系框架,与其法律传统、环境问题的特点与现状以及环境法的立法沿革密切相关。翻阅我国环境保护的历史,不难发现这样一个规律,从理论到实践,环境保护领域的每一步重大进展、每一次重大变革,都伴随着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新一届党中央和中央政府成立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被置于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环境立法、执法、司法都呈现出了新的理念、新的突破。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等原则越来越得到认可,越来越成为共识。

    当人与环境的平衡关系出现偏差时,以《环境保护法》为龙头的环境法律不断做出调整;当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需要重新界定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环境法律的理念更新,措施更实,要求更高,处罚更严,责任更明,权力更清,环境保护实践在法治道路上不断深入。

    改革总是由问题倒逼的,环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也是如此。《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源于养殖污染越来越突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出台,源于城镇化过程中地下管道建设严重滞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完善,源于排污费与治理成本“倒挂”;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影响环境执法,法律对政府环境责任的界定越来越明确;因为环境执法“没有枪,没有炮,只有冲锋号”,环保公安应运而生;当环境资源纠纷数量加速增长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各地人民法院也在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众多环保法庭、合议庭相继出现。

    近年来,推进环保工作,一条重要经验就在于坚持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如今,这一理念和做法已经被越来越多地引入环境立法。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几乎所有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都更加突出了民本思想。一方面,制修订的出发点是保障公众健康;另一方面,制修订的过程更加强化了公众参与。今后,开门立法之门只会越开越大,每一部环境法律的制修订、每一项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公众都会参与进来,而且这种参与的程度还将越来越深。

    当前,环境保护压力空前、任重道远,在这一关键时期,依法治国战略的强化,必将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注入源源不断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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