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有风险“转发”须谨慎
国家对信息网络传播侵权问题做出规定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专家认为,《规定》出台后,基本解决了网络表达权的请求权基础问题,将《宪法》明确的权利“落地生根”,真正变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体权利。
国内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
确定自媒体转发责任
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全面发展,加快了国家信息化进程,也随之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如个人信息保护、网络犯罪的惩治以及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利的治理与预防等。《规定》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出台,历时两年,全国基层法院法官、学者、各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参与其中,于10月10日起实施。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巍全程参与了该司法解释的制定。他认为,网民在网络上的表达主要包括微博、微信、博客等自媒体表达及在论坛上发帖、回复、转发等。一些网友在转发微博、微信时,喜欢“添油加醋”或者修改标题。朱巍表示,自媒体转发导致内容失实,转发者是否该负法律责任,以前并无明确规定,如何追责也是难题。而如今,“转发”有了注意事项——“对所转载信息是否做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是法院判断转发者过错及其程度的依据之一。
“这是国内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划定自媒体转发的担责范围。”朱巍表示。
“人肉搜索”不全是坏事
由于近年来网络频发“人肉搜索”行动带来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司法解释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做出明确规定。包括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都被列入保护范围,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以上信息,对他人造成损害,将承担侵权责任。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王雅琴认为,《规定》的条款并不多,但较之前的司法解释,内容涉及面广为扩大,保护合法权益的力度加大,其中的某些规定,非常得民心,顺民意,能够贯彻实施必将会使受到信息网络侵害的人的人身权益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最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加大了对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根据《规定》划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所有的网络用户,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包括自媒体使用者,都有义务依法使用信息网络,都有义务在使用信息网络时注意不要侵害他人利益,不要透露与他人个人有关的所有信息。这一规定意味着,有“恐怖的‘网络通缉令’”之称的所谓“人肉搜索”行为也属于被禁止之列。尽管某些情况下进行的“人肉搜索”行为能够被人理解,特别是对那些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所进行的“人肉搜索”,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人肉搜索”行为也是法治观念不强的一种表现。因为,即使“被人肉搜索者”存在有其他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但其合法的人身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而其违法、犯罪等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只能接受法律的制裁或审判,非经法定程序,非经法定机关,任何他人都无权做出对其不利或者说是影响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禁止“人肉搜索”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保护被搜索者合法的人身权益。同时,禁止“人肉搜索”还有利于增强网络使用人的守法意识和尊重他人权益的公民意识,提高我国民众的法律素养。
当然,“人肉搜索”也不全是坏事,尤其是在网络反腐方面。朱巍提到,司法解释同样规定,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进行的“搜索”行为除外。“这是开了一个口子,如果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人肉搜索’,也是没问题的。”他说。
任何行为都有一定的边界
“人肉”和“转发”,虽然在网络反腐、推进社会良性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任何行为本身都有一定的边界,公民行使权利的边界就是不妨碍他人的权利。知法守法的公民,对于“人肉”有风险、“转发”须谨慎当有基本的认知。因而司法解释明确了判定“转发”责任的三大标准: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侵害人身权的明显程度以及信息的修改程度。这三大标准明确了转发人的责任,尤其是对于转载者修改信息的行为,特别强调了“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这对追求“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标题党”而言,当是一个警诫。
王雅琴指出,信息网络侵权不仅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引起社会对信息网络安全的担忧,引起社会对信息网络的恐慌,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国家信息科技的发展,还可能会影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进行有关立法,对信息网络的使用加以规范和制约非常必要,而这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