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之窗
来源:中国贸易报
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
第二章合同格式条款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四)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一)使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明显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承担依法应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的责任;
(三)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履行合同的期限;
(四)使平台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承担在不确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责任;
(五)违法加重平台内经营者或消费者其他责任的行为。
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