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零售价”渐成厂商蒙蔽消费者手段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建议零售价”虚高产品价格的问题在消费品零售行业由来已久,从超市里日用百货的标价到批发市场中的服装标签价格,再到家电、数码产品甚至汽车的销售价格,“建议零售价”屡见不鲜。厂家制订“建议零售价”属于一种提议性行为,仅供商家进货、消费者购物时参考。不过,现在,这个价格标示已经演变成了一些厂商误导顾客消费的营销手段。
“建议零售价”是厂家促销“利器”
不久前,好来化工因旗下3款多支促销装黑人牙刷产品涉嫌“价格欺诈”被罚款5万元。
据了解,“原建议零售价14.4元,并建议在此基础上打7.5折销售,实际售价以零售商标示为准”是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在黑人柔彩健齿+俊朗健齿牙刷4支7.5折装产品包装上印刷的标示。但是,自2010年12月1日上市至检查当日,该商品建议零售价为10.8元,从未标示过“建议零售价14.4元”,厂家也没有给过经销商该建议零售价。
广东省发改委认为,上述情况表明好来化工在涉案产品包装上标示的“原建议零售价××元”实际上不存在,这是一种提供误导性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赵虎认为,好来化工被处罚并非是因为黑人牙刷标示了“建议零售价”,而是因为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好来化工黑人牙刷宣传“原建议零售价是多少,现在是多少”,其实是通过价格对比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如果黑人牙刷的“原建议零售价”不是其之前标示的“建议零售价”,只是为了吸引消费者、增加交易量杜撰的、虚假的“建议零售价”,那么就是一种违背商业道德,破坏市场秩序,侵犯其他诚实信用的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行为都进行了规定。
单纯的“建议性零售价”不会对交易实际价格进行绝对控制,并不违法。但是,在实践中,“建议零售价”对消费者选择消费的决策有重大影响。消费者往往以该价格作为商品价值的参考,将其与商品实际售价进行比较,从而对产品形成“因折扣或促销而获益”的印象,进而影响消费选择。
赵虎强调,好来化工之所以被处罚,不是因为它标示了“建议零售价”,而是因其通过对前后“建议零售价”进行对比的方式吸引消费者。价格对比的前提是前后价格要客观、真实,如果不客观、不真实,就是对消费者的欺骗。用欺骗的方式达到与消费者交易的目的,既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又减少了诚实信用的其他同业竞争者的交易机会,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应更关注商品质量
国家并不是强制要求商家标示“建议零售价”,这只是商品生产企业与商品代理销售商之间为规范商品价格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建议零售价”不是以强制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对于零售商而言,对是否采纳建议价格仍有决定权。一些商家自己也不能解释其中含义,而另一些商家则认为,所谓“建议零售价”就是最高售价。
企业是否可以标示“建议零售价”呢?赵虎表示,这在法律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法无禁止即为允许”。从法律角度讲,企业是可以标示“建议零售价”的。在国家部委出台的文件中,还鼓励标示“建议零售价”。比如卫生部等几部委曾经联合出台文件,推行由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标示建议零售价格的制度,以提高价格透明度。
但如果企业标示了“建议零售价”之后,要求零售商必须按照这个价格销售(一般的企业做不到,除非一些强势的大企业),“建议零售价”就成了真正的零售价,这种行为就属于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的固定价格的违法垄断行为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要受到反垄断调查和处罚。
工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建议零售价“原是厂家为防止商家漫天要价,提高商品价格透明度的手段,但一些厂家虚高所谓的”建议零售价”,使商家在零售时能够利用厂家的信誉抬高价格,从而吸引批发和零售商进货。由此看来,虽然商家的要价远低于“建议零售价”,实际上仍然有很大的利润空间,“建议零售价”已逐渐脱离其本意,成为厂商蒙蔽消费者的手段。并且,国家出台的有关价格法规中并没有“建议零售价”的概念,这完全是厂家的自主行为,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被“建议零售价”所迷惑,关键要看商品质量。
消费者还应当有自我保护意识,遇到商家以“建议零售价”实行价格欺诈时要善于保护自己。在消费者维权案件中,常发生由于消费者吃了亏之后没有及时举报或者忍气吞声造成取证困难的现象,这使得不法商家有机可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市场决定价格,是非常正确的。如果我们仔细观察一下就会发现,其实老百姓买东西很少看‘建议零售价’,更在乎实际的价格。所以,法律没有禁止标示‘建议零售价’也是有原因的,暂且让它存在吧,必要的时候再去规范它的使用。”赵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