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 发挥金融支农功能效应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初探
来源:中国贸易报
■刘雅莉
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是农村发展的基本制度之一。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富农政策,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进展,金融服务覆盖面有所提高,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但与新时期“三农”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农村金融服务仍然是中国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村基础金融服务需求旺盛与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二是农村金融需求日益多样化、差异化与“三农”金融产品创新不足之间的矛盾;三是农村居民金融常识普遍缺乏与现代新兴金融服务工具不断涌现之间的矛盾。本文在基层实践需求的基础上,对我国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出对策性研究。
一、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存在的问题
现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以农村信贷市场为主,同时还包括规模较小的农村资本市场和农业保险市场,归结起来存在的问题有:
1.农村信用社形成垄断,农村信贷市场缺乏竞争
由于近些年国有商业银行的大规模机构收缩,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主体,在农村信贷市场中占据了垄断地位。农村信用社垄断的形成并非农村信贷市场各利益主体激烈竞争的结果,而是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纷纷退出农村市场的结果。
2.贷款利率定价不合理
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限还存在,而在农村地区的商业银行则已经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这样就存在政策歧视问题,也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符合。第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还受到严格管制,从而缺乏实行风险定价的机会。
二、构建农村金融体系的四大途径
1.建立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
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必须从农村金融体系的整体着眼,放宽对农村金融的管制,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加快建立普惠型的农村金融体系。一是明确各类正规涉农金融机构职能,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责任。二是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积极探索适合农村实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加大财政对普惠制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稳步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三是探索构建三大农村金融体系。以农发行为主体,争取在各县、区设立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重点承担商业性金融机构难以承担的农村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建设、农村循环经济等政策性金融业务。
将农行、农信社、邮储机构及其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整合为功能强大的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坚持“资产重组、国家控股,市场运作、服务三农”经营原则,充分发挥金融支农的功能效应。可探索构建民间股份制商业银行,采取由政策性银行或大中型企业作为发起人,由法人入股和自然人入股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市场运作、支持三农”经营原则,为“三农”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充裕的资金。
2.实行普惠式的税收差异优惠政策
商业性金融机构要通过利率来覆盖风险,必然要有比较高的利率才能持续经营;可是对于农业来说,因为利润率比较低,难以承受过高的利率。要使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的目标利润适当降低,国家可以考虑在税收上给予优惠。
比如,金融机构在城里制定目标利润是3%,而对支持农村的金融机构可以实行税收减半优惠,它们的目标利润就可以是1%或者1.5%。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应继续出台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涉农和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呆账核销政策、涉农信贷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等系列扶持优惠政策,支农再贷款政策应扩大到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有效调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
3.培育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
一是培育普惠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的情况看,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的和形式不是走合作金融的道路,而是走股份制道路。结果会使农村信用社走商业银行路子,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势必削弱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的功能,也使其彻底失去成立之初“合作”金融的性质。所以,我国应该重新培育新型合作金融机构,满足农村弱势群体的贷款需求和发展需要。
二是培育普惠制贷款零售商。有经济学家提出,把农发行培育成贷款零售商,当农产品收购市场化之后,价格体系也得以理顺。农发行有很多分支机构在县域,可以把农发行的分支机构,培育成小额贷款资金批发者。还有学者提出,今后实行普惠制税收政策的话,金融机构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资产运用到“三农”上去。达到比例的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否则就应该购买办理农村业务的金融机构债券,所筹资金专门批发给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债券利率可以比市场上低一些,让那些不办农村业务的金融组织也出力,共同来建设农村金融。
三是鼓励大中型银行参与培育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大中型银行掌控着全国近三分之二的金融资源,拥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可比拟的管理优势、人才优势、市场优势和网络技术优势,发起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中型商业银行具备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和发展空间。大中型银行也应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从统筹城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全局出发,培育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有效提升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供给能力。
4.提供普惠制农村金融制度建设保障在贯彻落实货币政策过程中,通过增强“窗口指导”的有效性,疏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努力构建普惠金融体系,改善对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作为金融惠农政策,银行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继续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金融资源分配。
监管部门要发挥督促和引导作用,经常对大中型银行参与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工作,定期监测,适时考核,做出评价;科学和灵活把握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关,重视资本约束和风险监管,确保新设机构的商业可持续运作,确保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新机构要有新机制;要注重加强服务方向的监管,确保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始终“姓农”;要加强监管激励,研究培育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与机构、业务市场准入挂钩的办法;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解决好新型普惠制农村金融机构的外部环境。
(作者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