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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6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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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生产期间 企业超标排放不用罚?

来源:中国贸易报  

    《环保法》实施二十多年后,这部环境领域的基本大法终于再次修订。新《环保法》明确了政府、企业和公民的各方责任,严格的法律条款被认为是我国环保领域的一大进步。新《环保法》实施后,将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影响到每个人的生活角落。

    在新《环保法》实施之前,有些人经常面临这样的环境问题,企业试生产期间超标排放,影响了周围群众的生活和健康,对此,人们质疑:试生产期间超标排放罚不罚?

    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试生产期间企业有达标排放的义务。环保部2007年作出补充规定,对试生产期间未经环保部们同意擅自拆除和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污超标的行为,分别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但对于试生产期间环保设施正常使用,企业污染物仍超标排放的行为,没有具体的规定。正是这种法律上的漏洞,成为部分企业利用试生产机会大肆超标排放的主要原因。

    为强化对试生产项目的管理,很多地方对试生产项目引入许可证管理手段,弥补了建设项目管理法律缺失。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试生产项目也需要持证排污,达标排放。

    辽宁新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从2014年5月27日开始试生产以来,周边群众不断反映企业存在气味、噪声、粉尘污染问题。面对群众的怨声载道,企业所在地辽阳县政府给群众的解释令人咋舌:企业试生产期间,企业可以高污染、高排放。在这种结论的保护下,污染企业至今未受处罚。

    这种状况还会长久持续吗?请看新《环保法》的有关规定。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据悉,目前该企业虽已过试生产期,但是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依然如故。一言以蔽之,实际生活中,老百姓不单单期盼新《环保法》有效实施,更希冀依法治国真正成为基本国策,落实到位。

    (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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