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两大首创填补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空白
《航运标准合同系列(上海格式)》第二分册在沪首发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讯 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交易结构复杂,涉及船舶建造、船舶买卖、船舶保险、船舶营运、贷款融资等诸多交易环节,交易文本复杂和繁多。船舶作为一种运输工具,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这使得与船舶和航运有关的法律问题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有别于一般机器设备的融资租赁。实务中还应当充分认识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融资属性,而不能仅将其作为一般的船舶经营性租赁(如光船租赁)来对待。因此,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制订不仅可以为交易各方提供完善的交易文本,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也对进一步完善中国船舶融资租赁的立法和配套政策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日前,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上海分会主编、以船舶融资租赁为主要内容的《航运标准合同系列(上海格式)》第二分册首发仪式在沪召开。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会长周禹鹏、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副主任张林、浦东新区航运服务办公室主任傅红岩等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由中国国际商会租赁委员会副主席、全国人大《融资租赁法》立法顾问俞开琪主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长蔡鸿达宣布新书首发。来自银行、租赁公司、航运公司、造船企业的代表及仲裁员、律师等1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以船舶融资租赁为主要内容的“上海格式”第二分册是在2012年第一分册成功出版的基础上继续编订的。第一分册以“海仲标准新造船合同”为主,引发了国内外知名学者的关注和讨论,也得到了业内企业的认可,不少中小企业已经采用其中的格式合同。第二分册以“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上海格式)”为主,同时还包括动产质押物流监管合同、船舶修理合同、船舶改装合同和船舶居间合同。
海仲上海分会此次推出的“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上海格式)”属业内首例,。首创一,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规范船舶融资租赁专业合同文本。首创二,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提出融资租赁航运业务通过海事仲裁解决合同纠纷问题,并在规范的合同文本中进行标准化和格式化的设定。
“标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上海格式)”具有使用人民币结算并推荐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仲裁解决争议的特色,为有关企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展开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一种指引。
随着上海格式的发布、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的建立、相关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建立,自贸区在融资租赁领域已经初步具备了金融体制先行先试的基础条件。
(何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