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嘀嘀”改“滴滴”未能平息商标纠纷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张莉
“嘀嘀打车”正式更名为“滴滴打车”后,其运营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科技)近日被广州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商标侵权,该案已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
广州睿驰公司认为,小桔科技擅自使用“滴滴”商标且其服务项目与自己商标核定的服务内容相近,侵犯了自己享有的商标权。至此,小桔科技已有3个商标侵权官司缠身。目前,3个案子由不同的法院正式受理,择日开庭。
三个官司缠身
广州睿驰公司诉称,其公司拥有第38类第11122098号“嘀嘀”和第11282313号“滴滴”商标、第35类第11122065号“滴滴”商标。小桔科技通过软件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字样为“嘀嘀打车”、“滴滴打车”服务,并在提供服务的软件界面等处显著标注“嘀嘀”、“滴滴”字样,该服务包含“基于网络的信息传送、全球网络用户打车服务、语音通信服务、出租车司机商业管理”等,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内容相同或近似。广州睿驰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小桔科技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其网站及全国主流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其实,这已经是小桔科技惹上的第三个官司,并且均是因为商标侵权而成为被告。
今年5月,杭州妙影正式起诉小桔科技,告其使用的“嘀嘀”打车商标侵权,该案已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在妙影科技通过媒体公布此案件后,小桔科技随即发表声明,正式将“嘀嘀”打车更名为“滴滴”打车。
杭州妙影科技认为,变更之后的“滴滴”打车商标因为和“嘀嘀”近似,容易让人产生混淆,按照《商标法》规定仍然存在侵权行为。据悉,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滴滴”打车商标侵权案,案件择日开庭。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更名后的滴滴打车是否构成侵权目前还不确定,需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情况来判断。但是,如果被认定构成侵权,侵权方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具体来说,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三者都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将赔偿金额圈定在300万元以内。
广州睿驰总经理张日平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希望小桔科技立即停止侵权,起诉并不是为了转让商标权,不排除使用权方面的合作。
赵占领表示,该案件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双方和解。滴滴打车可采取两种策略:第一是向对方支付一部分商标使用费;第二是直接花钱把商标买过来。不过也不排除出现双方协调失败的结果。因为心理预期不一样,广州睿驰公司要的赔偿数额可能会很高。
初审是否该被通过
据了解,小桔科技目前所使用的“滴滴”商标仅处于初审公告期,杭州妙影对其提出了异议:”滴滴“商标根本就不该被初审通过。
赵占领告诉记者,首先,在商标通过初审后的3个月的公告期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异议,这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所以,杭州妙影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并无不可。其次,商标初审结果往往与审查员个人经验、知识范围、掌握的信息渠道等有关,不一定准确,所以设置了商标异议程序和撤销程序,给在先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机会。但也不能仅凭他人提出异议,就说明初审一定存在问题,还需要根据异议人的理由、证据材料以及商标申请人的答辩情况综合判断。
当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商标侵权与被侵权的现象越来越多,甚至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和良性运转。企业在运营中应如何避免发生此类纠纷?
有分析指出,在凸显商标重要性的同时,企业自身因素往往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商标管理制度发展的重要原因。中小企业规模小,财力有限,没有能力像大企业那样建立完善的商标保护和管理机制,缺乏专门的商标管理人才,无法充分利用商标管理方面的信息。这种管理体系的不完备,导致很多中小企业对商标认识不清,选择商标不够慎重,对最能够代表企业品牌的商标宣传力度不足,严重影响了企业对商标权益的保护。
赵占领认为,现在,很多创业企业都普遍在商标方面存在问题,关键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够,没有意识到提前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和保护的重要性,或者虽然有意识,但是保护方法不当。比如,有的企业仅仅在产品所涉及的核心类别上申请注册,但是产品本身可能会涉及多个方面的功能,需要同时在其他类别上也申请注册。所以,企业防范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权纠纷,关键在于事先与专业机构合作,制定好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而且,知识产权保护一定要先行,企业注册商标的日期应尽可能早于产品正式推出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