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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7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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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商标应属被“恶意抢注”

来源:中国贸易报  

    ■刘晓春

    特斯拉开放专利的豪言壮语刚下新闻版面的头条,它因为商标被“抢注”而“被敲诈2亿元”的消息又不胫而走,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有意思的是,尽管涉及到特斯拉商标的注册程序和司法程序都尚未得出实质性的结果,媒体却已经用带有感情色彩的文字作出了裁判:如果“抢注”和“敲诈”属实,那么特斯拉就是不折不扣的悲情受害者了。

    只是,问题恐怕没那么简单。中国的商标制度秉持比较严格的在先注册原则,在商标申请上,“先到先得”是基本的游戏规则。此次凭着这条新闻“扬名立万”的占宝生先生,显然对这个游戏规则颇有研究。早在2006年9月6日,占宝生就针对英文商标“TESLA”提出申请,并于2009年6月28日取得商标注册。此后,占宝生于2007年及2009年又分别对“特斯拉”和“TESLAMOTORS”两个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但是目前为止由于存在异议而尚未成功。

    针对这种情况,特斯拉并非完全无计可施。如果如媒体所言,特斯拉能够证明占宝生属于“恶意抢注”,就像特斯拉在声明中所称,占宝生是“窃取了特斯拉的财产”,那么仍有可能要求商标局宣告占宝生注册的商标无效,由特斯拉取得商标。从法律上来说,这种“先到先得”的例外情况,是对于没有抢先注册到商标的“在先使用人”的一种特殊保护。今年5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对这种“例外”保护划定了三个条件。第一种,特斯拉需要证明自己在2006年9月6日之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是驰名商标;第二种,特斯拉需要证明自己在2006年9月6日之前,在中国大陆是已经使用并且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被占宝生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第三种,特斯拉需要证明自己在2006年9月6日之前,在中国大陆已经使用,而占宝生与特斯拉公司具有代理、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特斯拉商标存在。

    如果严格按照商标法划定的条件,特斯拉恐怕会十分为难。在中国大陆未曾使用自己的商标开展业务,或是特斯拉的硬伤。按照现行法律,特斯拉无法理直气壮地主张占宝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抢注”。被唯冠iPad商标狙击的苹果公司面临同样的困境,媒体报道称苹果公司花费6000万美元了结商标纠纷,也是因为在“先到先得”的游戏规则中,苹果成为无奈的后来者。无独有偶,近期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起诉美国高通公司商标侵权案件,也同样反映了国际巨头在华遇到的商标难题。

    不过,如果追问商标制度的根源,很多人或许会像当下的媒体一样,认为占宝生的抢注行为十分明显。商标制度是为了防止消费者对于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就像没有消费者会认为iPad是唯冠公司的产品一样,说到特斯拉电动车,所有人想到的都是美国特斯拉公司,而不是身居广州的化妆品商人占宝生。先到先得的商标注册制度,并不会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商标与注册人之间的天然联系,消费者对于品牌的认知度,主要还是来源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和宣传。一旦注册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尤其是实际使用人有能力动用大量资源进行市场推广,究竟应该保护商标注册人,还是商标使用人,还是消费者,就成为商标法领域最为纠结的一大难题。

    但是,如果一味保护特斯拉、苹果、高通这样一些巨头的品牌利益,那么对于本着善意想要开创自有品牌的初创企业,同样存在不公平。比如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从1993年10月21日就开始注册第一个“高通”商标,开办实业。而唯冠于2000年1月10日注册第一个“I-PAD”商标,或许也是意在开发属于自己的PAD产品。判断是否“恶意抢注”,主要应该看在先注册人的主观意图,究竟是真想为己所用,还是为了囤积居奇、漫天要价。当然,主观意图总是埋藏在纷繁复杂的客观现实之下,占宝生或许可以宣称,他已经开始投入研发自己的电动车,要开发自己的“特斯拉”电动车生产线。但是,这无法掩盖他在“特斯拉”之外还注册了许多国外企业品牌的商标的行为,无法掩盖他试图申请与特斯拉图标毫无二致的商标的行为,这也无法掩盖,在特斯拉提出交涉之前的那么多年,他似乎从未考虑过要搞什么电动车产业。凡此种种,都能反映出占宝生掩藏在商业作秀背后的真实意图:利用“先到先得”的游戏规则囤积和倒卖商标,从中牟利。

    对于这样的商标投机者,商标法没有理由给予保护,否则只会变相鼓励投机者继续囤积居奇,受损的必然是消费者和诚信的经营者。尽管现有商标法对于商标抢注的规定依然比较严格,但是法院和商标主管机关有必要在实践中作出扩大解释,不要拘泥于“在先使用”的设定,对可以推断出存在“恶意抢注”企图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这也符合法律上“不洁之手”的一般原理,没有人可以以不正当行为牟取利益。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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