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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9日 星期    返回版面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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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IDC公司涉嫌价格垄断案中止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报  

    ■本报记者  邢梦宇

    近日,备受关注的美国IDC(交互数字)公司涉嫌价格垄断案有了新进展。调查机关国家发改委作出了中止调查的决定,并将对IDC公司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消除涉嫌垄断行为的后果。

    据悉,2013年6月,国家发改委收到举报,开始对IDC公司启动反垄断调查。

    在获取了IDC公司涉嫌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的证据材料后,IDC公司相关负责人先后于2013年7月、2014年1月两次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调查询问。

    经调查,IDC公司涉嫌滥用在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包括:对我国企业设定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费、要求我国企业将所持有的专利向其进行免费反许可、将非标准必要专利和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捆绑许可等。

    在反垄断调查期间,IDC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与华为公司就专利许可费和其他条款达成和解协议,同时表示将参照对华为公司的许可条件与我国其他企业展开专利许可谈判。

    2014年3月,IDC公司提交了中止调查申请,提出了消除涉嫌垄断行为后果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不对我国企业收取歧视性的高价许可费、不将非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捆绑许可、不要求我国企业将专利向其进行免费反许可、不直接寻求通过诉讼方式迫使我国企业接受其不合理的许可条件等。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调查中止和经营者承诺制度,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国家发改委工作人员刘心羽表示,考虑到IDC公司提出的承诺措施能够消除涉嫌垄断行为的后果,根据上述条款发改委对IDC公司作出了中止调查的决定,同时将严格监督IDC公司切实履行承诺,如果该公司未履行承诺或者出现其他不合规情况,将恢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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